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镇平县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11 月 11 日
镇平县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向国开行、农发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开行、农发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镇平县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试点行动方案》(镇办文〔2016〕25号)确定的42大类102项涉农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整合资金报批程序。所有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局农业股管理。财政部门收到可统筹使用整合资金后,书面告知县扶贫办。
县扶贫办商有关部门提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祥见附件)。
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主要领导批准的资金用途对扶贫办下达资金预算。
县扶贫办负责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实施。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整合的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财政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县级或乡级报账制报账。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六条 统筹整合的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县扶贫办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主管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
第七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乡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项目管理。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要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条 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扶贫办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县扶贫、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主要职责是:及时提出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初步分配意见;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资金用途,对实施单位下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对直接实施的项目,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全面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和台账;与财政、发改等部门一起组织项目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根据批复或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等。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建立本单位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专账。
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职责: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实行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使用全程公开公示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工作进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要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定点扶贫驻村工作队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县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扶贫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县扶贫、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县扶贫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批复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推进不力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或申请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
3.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挪用扶贫资金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6.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
1.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3.不及时申请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镇平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使用审批表
原项目 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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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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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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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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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 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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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 总投资(元) | 大写: 小写: | 其中:财政资金(元) | 大写: 小写: | ||
扶贫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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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项目实施 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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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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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扶贫领导小组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 件
镇平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使用审批表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