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1项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镇平县清理规范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1项)
2016年11月20日
附 件
镇平县清理规范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县水利局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第六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技术评审评估。 |
2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技术评审评估 |
3 | 县水利局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评估。 |
4 | 县规划局 | 规划选址论证 |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规划选址论证,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规划选址论证的技术评审评估。 |
5 | 县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第五章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的技术评审评估。 |
6 | 县规划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第五章 | 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评审评估。 |
7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 采矿权登记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3号令)第五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的技术评审评估。 |
8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九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山储量年报,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的技术评审评估。 |
9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五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审评估。 |
10 | 县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采矿权登记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3号令)第六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技术评审评估。 |
11 | 县国土资源局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第一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9]54号)第一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