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10 月 20 日
镇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2010年制订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重新划分调整,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镇平县城建成区区域内;除县城建成区外的19个乡镇镇区建成区的区域内;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建制行政村周围防护距离200m范围内的区域;
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及常驻居民50户以上的居民集中区或居民集中点周围防护距离100m范围内的区域;
2.镇平县城区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饮用水源边界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边界范围为准);
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的区域(饮用水源边界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边界范围为准);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边界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边界范围为准);
4.高丘水库设计水位线239.42m范围内的区域;陡坡水库涉及水位线198.74m范围内的区域;赵河水库设计水位线221.99m范围内的区域;
5.镇平县产业集聚区及镇平县静脉产业园范围的区域;
6.菩提寺省级森林公园、五垛山旅游风景区、玉文化旅游区、太公湖景区;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镇平县城规划区及各乡镇镇区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零散居民点及零散居民(常驻居民50户以下的零散居民点及常驻居民15户以下的)范围内的区域;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二级保护区;
4.赵河、严陵河、潦河三条主要河流防护距离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312国道、207国道、宁西铁路、高速公路、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以及3A以上景区旅游公路沿线两侧防护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为适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