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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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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 号)精神,以及《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推进全县禁毒工作,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在我县的滋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与安居乐业,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发〔2014〕6 号文件精神和禁毒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和推动全县禁毒工作。禁毒委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禁毒法律法规,深刻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内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6号文件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对照中央文件要求和禁毒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毒情实际,认真研究部署禁毒工作,切实解决制约禁毒工作健康开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突出问题,依法推进毒品问题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守土有责,切实做到对毒品“零容忍”、对禁毒工作“零懈怠”。在县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下,禁毒委员会要加强本地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抓好责任落实,明确奖惩措施。县禁毒委成员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禁毒职责,将禁毒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主动有效开展本单位、本系统及主管行业的禁毒工作;要严格执行向本级禁毒委半年、年度书面报告禁毒工作制度。
  三、强力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戒毒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定职责,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牵头负责,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及禁毒志愿者等小组其他成员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小组的全面工作,全面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履行戒毒协议的情况,负责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社区民警主要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知识辅导;组织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负责采集、核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中录入、维护。社区医务人员主要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生理、心理康复的辅导、咨询;戒毒医疗指导、应急救援和转诊服务;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指导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监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戒毒(康复)情况,及时向工作小组其他成员通报。提醒和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鼓励和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树立戒毒信心,早日戒断毒瘾。禁毒志愿者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务必于7月15日前上报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乡(镇)、街道办事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名单
  联系人及电话:王 锋 13507633262
  梁 婷 18749030770
  2016 年 6 月 23 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