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 年 4 月 19 日
镇平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应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承担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行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矿山企业(含露采、井采、尾矿库、选矿厂、勘探、采掘施工等,下同)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引导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参与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专题审查,督促落实会审意见,在核准、备案、颁证过程中协助把关安全准入条件。
3.加大对矿山企业建立完善各类岗位安全责任清单的推动力度,明细风险类别、管控措施和处置风险责任人。
4.负责监管持有探矿许可证、批准备案探矿安全专项评价报告并提交开工报告的探矿项目,由有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查作业。
5.负责监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经批准备案并提交开工报告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6.负责对法定证件齐全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涉矿行为及时上报并移送处置。
7.监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负责对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工作。
8.协调对矿长、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避险技能的培训工作。
9.监督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督促其增加服务频次,提升服务质量。
10.依法牵头组织对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加强矿山企业本质安全和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标准化创建和安全文化、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建设贯穿于安全生产全过程,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2.承担县安委会职责,及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协调处置工作。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国土资源局
1.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标高)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3.负责准确界定建设、生产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标高),依法调解矿业权属纠纷。
4.负责矿山企业依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从事矿业行为,对采(探)许可证过期、私开坑口、破坏性开采、以采代探、非法占地、盗采资源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5.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矿区、矿产品加工点)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其采(探)矿许可证并牵头组织切断道路、拆除设备、封堵井坑口、驱散人员等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其资质条件,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行为。
7.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备案的,可予颁发采矿许可证,但必须监督该类企业不准以任何名义进行施工建设;不得超越安全预评价所评价的范围、规模延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8.对存在地质灾害或有采空区沉陷、塌裂、滑坡、垮塌等危害的矿区和矿区企业间、企业内部硐层间岩层(体)的稳固性进行危险有害预先分析、监控,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规避风险危害。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三)公安局
1.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
2.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安全警戒等。
3.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
4.组织销毁使用、运输环节的废旧民用爆破器材和收缴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5.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6.负责查处矿山企业非法爆炸物品来源和非法转借、倒卖、使用等行为。
7.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涉爆案件的查处,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四)工商食药局
1.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得登记注册。
2.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的期限内认真进行年报。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矿山企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五)供电公司
1.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合法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建设、生产资格、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矿区)及时停止供给动力用电。
3.对非法开采、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前拆后接,防止电量流入任何用于违法生产的非法矿山企业。
4.对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备案或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的矿山企业不得供电。
5、对施工建设、生产的矿山企业的供电线路、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涉电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监督管理。
6.对未持有探矿项目安全专项评价报告或报告未经审查备案、未由持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探矿的不得供电。
7.监督教育合法矿山企业规范使用电力,严肃查处向非法企业、矿口供电的不法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六)环保局
1.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生产的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依法对新设立的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审批。
3.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做好排污申报登记。
4.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对整改和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
5.检查企业在用、闭库和闭库后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障环境安全设施正常运转。
6.配合有关部门对矿区选矿企业进行整合,监督矿山企业制定废渣、尾矿、污水处理方案,规范处置废渣、废水,禁止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
7.牵头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七)质监局
1.综合管理全县矿山企业在用特种设备和上级授权的特种设备的注册、使用、登记等工作。
2.负责对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在矿山企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对矿山在用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维修等环节的动态监督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工作。
6.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按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八)工信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非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监督管理县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单位。
3.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九)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要求,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
2.负责矿山企业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3.组织做好矿山企业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4.负责矿山企业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5.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十)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强化属地管理意识,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管理措施,加强辖区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2.彻底澄清、准确掌握辖区矿山企业动态安全情况,确保无漏统漏管,不存在巡检盲区、死角,并逐企业建立档案和安全台账。
3.区分类型,明确重点,确保各类矿山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长期有效落实。凡没有进行安全专篇审查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凡没有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对已通过预评价报告审查、但未经过安全设计评审的企业,监督其不得进入建设状态;对辖区内存在非法矿山企业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4.与辖区内合法矿山企业和合法企业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小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
5.加大对辖区矿山企业的现场巡检管理力度,逐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员予以分包;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对超出职责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矿山安全事故工作例会,会议要作出决定、形成纪要,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相关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7.配合矿山企业监管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参与相关报告的审查,协同文书下发,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协助许可资格的把关。
8.根据辖区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时,先予采取必要的抢险,着力减少事故损害;及时上报事故真实情况,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原《镇平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施办法》(镇政〔2010〕3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