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6〕70号)和《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宛民文〔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对我县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做出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90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5年的380元/月/人调整为今年的400元/月/人,逐步实现“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重点把所有重残、重病、艾滋病致困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的居民纳入城乡低保。
城镇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提高到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15元提高到不低于127元,提高标准部分从2016年1月份予以补发。
(二)农村五保
从2016年1月起,我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提高部分从第二季度予以补发。
二、科学合理划分档次,建立健全分类施保
(一)城镇低保
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申请低保家庭人员经济状况实施分类施保。具体标准为:特困“三无”人员享受标准为400元/月/人;年龄偏大且多病的较困人员享受标准为290元/月/人;收入不固定且有病的享受标准为270元/月/人;家庭成员多、经济负担重的家庭享受标准为240元/月/人;有一定固定收入但家庭状况较差的人员享受标准为225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
原则上分为三类进行差补救助,具体是:A类(长期重点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55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B类(长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30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C类(短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00/月/人,包括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三、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及时足额发放
城镇低保资金按月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在每季度初10日内发放到位;集中五保供养金和分散五保供养金按季度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在每季度初10日内发放到位。
2016 年 4 月 11 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