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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镇平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领导小组的通   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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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5〕189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0〕2520 号)精神,统筹协调推进我县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从根本上解决我县城乡电网薄弱落后的问题,满足我县“十三五”经济发展电力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成立镇平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周坚定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肖 实    县委、县政府副科级督查专员
  王修庞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学鹏    县农办主任
  刘智如    县农业局局长
  李国群    县扶贫办主任
  李华凌    县林业局局长
  袁长安 县水利局局长
  王从云 县发改委副主任
  王豫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学敏 县财政局副局长
  梁静波 县人社局副局长
  张国栋 县规划局副局长
  尤永文 县国土局副局长
  徐中凯 县建设局副局长
  杨 浩 县审计局副局长
  张永志 县交通局副局长
  仵 波 县环保局副局长
  王 亚 县国税局副局长
  吴新河 县地税局副局长
  孙 磊 县工商局副局长
  高 云 县工信局副局长
  王书晓 县安监局副局长
  闫天佑 涅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世雄 玉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靳兆鹏 雪枫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勇 柳泉铺镇镇长
  曹光志 遮山镇镇长
  杨 嘎 老庄镇镇长
  刘智兴 二龙乡乡长
  梁献普 石佛寺镇镇长
  贺文浩 高丘镇镇长
  刘 彦 王岗乡乡长
  张书盈 晁陂镇镇长
  郭国基 卢医镇镇长
  王 斌 曲屯镇镇长
  周 克 枣园镇镇长
  林 迪 马庄乡乡长
  邢新峰 贾宋镇镇长
  周 俭 张林镇镇长
  杨贵强 杨营镇镇长
  侯朝平 侯集镇镇长
  吴 鹏 安字营镇镇长
  马 静 郭庄乡乡长
  刘柯兵 彭营镇镇长
  苏 明 县供电公司党委副书记
  职责:负责全县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统一领导,指导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工作开展,定期召开工程协调沟通反馈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工程中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和各项手续办理工作,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肖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修庞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部和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项目部。
  1.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部
  主 任:时 伟
  副主任:李红超
  成 员:王 崇 牛科科
  工作职责:负责镇平县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征地组:王  崇、牛科科负责前期征地事宜;
  工程物资组:牛科科负责物资汇总、上报、催货等工作。
  工程管理组:王崇负责工程项目规划、储备、计划、进度、图纸会审、物资上报、工程督查、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2.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项目部
  组 长:时 伟 刁良普
  副组长:李红超
  成  员:司长鹏、候  正、秦小虎、李良帅、李  颖、王玉玺、吴延熙、何  妍、王  莲、苏  乐、丁熙安
  工作职责:负责镇平县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和10千伏及以下配电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在镇平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编制镇平县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方案;负责镇平县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管理,推进农配网工程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具体布置、督促和协调工作;组织农配网省控及限上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及上报;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的目标管理,负责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的过程控制;负责组织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自评、考评和迎检工作;负责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镇平县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完成既定目标。
  联系协调组:城区配网运检室王荣奎、城区营销中心刘泽和、乡镇管理中心丁熙安及各供电所负责人负责前期安排线路通道清理、联系当地配合工作等事宜;
  工程物资组:司长鹏、候正负责物资汇总、上报、催货等工作。
  工程管理组:秦小虎、李良帅、李颖、王玉玺、吴延熙、何  妍、王莲、苏  乐负责工程项目规划、储备、计划、进度、图纸会审、物资上报、工程督查、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2016 年 4 月 12 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