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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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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镇平县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 年 2 月 18 日

  镇平县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基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继续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乡镇(街道)财政所为依托,规范农村基层“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仅对我县农村“三资”管理的现状,配套完善相应制度,对上级现行的农村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继续严格执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按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街道)涉农收费站所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镇平县农村基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农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制度或政策,协助处理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审批小组,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民政所、农经站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审批各行政村、基层站所的财务收支款项。无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审批小组审核签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第七条 村(居)站所设报账员,具体经办各项收支款项。月末将收支票据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签批后,上报乡镇(街道)财务管理审批小组审批,再转报乡镇(街道)财政服务中心记账。村(居)站所主要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报账员职责:负责本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十不付款六不准”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不准设小金库。各行政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本村的经济活动负有监督审批权,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批的票据,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财务审核小组不得受理,财政服务中心不得记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村基层财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分立制度,一切财务收支均要纳入会计核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乡镇(街道)、村(居)站所的收支包括(收入、支出分别列明):

  (1)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

  (2)村级统一经营和企业上交收入及相应支出;

  (3)房屋等资产设施租赁、承包收支;

  (4)对内、对外投资收支;

  (5)土地补偿收支;

  (6)变卖资产收支;

  (7)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及投入的资金收支;

  (8)救灾、救济、扶贫款物收支;

  (9)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收支;

  (10)土地、林地、矿山、堰塘、水面滩涂等资源发包、租赁、入股收支;

  (11)各种代收资金收支;

  (12)往来、借贷收支;

  (13)会计制度规定的其它收支。

  第九条 村(居)站所向单位或农户收款时,必须出具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者销售发票,支出需要取得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补助、救济款等需制作清单或填写领款单。报账需填写传票和用款申请单。不得以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正规票据付款。凡涉及农户的各种补偿补助款项要通过银行打卡支付。对零星用工和按规定应享受的补贴等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村(居)站所,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财务审核小组还须逐笔询问当事人,核实款项的原因和数额。

  第十条 村(居)站所要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决算范围。允许村(居)站所使用现金结算范围有: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奖金、福利费、救济金等;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日常零星开支等。各乡镇(街道)可设置备用金制度,根据各村站所规模大小及日常业务量情况,核定备用金限额,督促各村(居)站所及时报账,避免大额提现。

  第十一条 村(居)站所的往来账款,必须要建立明细账簿。还款时原则上须收回原借据做为附件。对原借据丢失的,要核对明细账簿,并做会计记账说明。

  第十二条 各村与乡镇(街道)站所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须开具正规票据,并据实登记入账。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财务审批小组,每季度应对各村与站所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核对,确保全额入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村(居)站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农机设备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如沟渠、机井、田间道路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其管理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村(居)站所集体经济组织,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以前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各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财务审批小组要逐村(居)站所盘点核对,重新估价入账。

  (二)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乡镇(街道)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应当招标的,要进行招标。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村两委提出方案,村监督委员会监督,交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进行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财务审批小组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付的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多付或超付。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结算并签章,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结算工程款,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四)按规定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

  (五)固定资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折旧,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村(居)站所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桌、椅、柜、电视、电脑等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用品。所有低值易耗品均应建立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以前未入账的低值易耗品,各乡镇(街道)财务审批小组,要逐村(居)站所清点登记,重新估价入账。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包括:土地、林木、矿山、堰塘、牲畜(禽)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要依法加强资源管理,建立资源核算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地点、俗称。资源台账主要核算:

  (一)资源出让数量及收入;

  (二)资源出租数量、年限及收入;

  (三)资源发包数量、年限及收入;

  (四)资源自行开发数量及收入;

  (五)资源入股数量及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必须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执行。发包前要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满,采取公开竞价发包方式进行,同等条件本村村民优先。乡镇(街道)财政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有合同文号、合同审批表),严禁村干部自行决定发包村集体资源。

  第六章 财务公开

  第十七条 村(居)站所每月10日前,要及时在公示栏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特别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重点专项公开。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民政所,每季度应将辖区内各村(居)站所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在阳光农廉网和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应对各乡镇(街道)、各村(居)站所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第七章 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实施会计监督。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财务审批小组、财政服务中心每月要定期盘点村(居)站所库存现金,核对现金余额;每季度末,要核对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按规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经乡镇(街道)农村基层财务审批小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销债权债务及固定资产,以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重点是: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集体资产处置;2.债权、债务管理;3.土地发包、承包;4.专项资金管理;5.财务公开;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做好乡镇(街道)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县、乡农村基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纠正,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又拒不纠正的,可建议按程序罢免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财务公开的:

  (二)按照责任分工不及时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擅自决定出租、出让、承包、开发集体资源的;

  (六)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七)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八)财务收支不按规定核算,私设小金库,进行账外资金收支的;

  (九)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十)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一)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款凭证的;

  (十二)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

  (十三)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四)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五) 擅自提高村(居)站所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巧立名目、乱补滥发奖金和补助的;

  (十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十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制虚假信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也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镇平县农村基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月报表

  2.资金收支情况月报表

  3.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年报表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