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推动我县社会保障工作良性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出如下通知:
一、责任主体
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再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缴纳。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用人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卸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征缴标准
(一)养老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外地驻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单位除外)在编在职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全民劳动合同制工、集体固定工以及上述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以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一月份的工资总额和离退休、退职费总额为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基数的24.2%和3%进行缴纳。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县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 12月 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统一组织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人员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按照6%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30%以上的单位,建立风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为其超过部分的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6%为比例,按月缴纳。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包括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财政补贴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80元,财政补贴60元。
(三)失业保险
全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工勤人员应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以参保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1.5%的比例缴纳;个人部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5%的比例缴纳;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基数为参保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参保人员上年度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财政全供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5%由县财政拨付;差额供给、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按照缴费基数的1%由单位缴纳。
(五)工伤保险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对计费基数难以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高于全市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进行计算,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根据确定的缴费基数按照0.5%的比例缴纳。
三、缴费办法及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核定的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参保职工的工资必须据实足额申报缴纳,任何单位不得就低申报搞一刀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加强领导,严格督查
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的基础工作,各乡镇办、县直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参保缴费工作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抓好落实。县人社部门要重点做好各单位参保审核、缴费数额的审定、目标任务的下达、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督查中心要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列入全县管理目标,并做好对各乡镇办、县直各单位目标任务的监控,适时通报任务完成情况,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015 年 4 月 13 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