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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协税护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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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协税护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5 月 21 日    
镇平县协税护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综合治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财税收支分配管理体制和税源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遵从现有税收征管体制的基础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协助作用,建立以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为领导,税务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共管,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体系。通过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拓宽税源控管渠道,最终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建成依法诚信纳税、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会商协税护税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协作、积极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以税源管理为重点,立足我县经济发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各乡镇(街道)参照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协税护税工作领导组织,形成覆盖全县的协税护税网络,依法开展协税护税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在财政工作中,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将应收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受理税务部门要求扣缴税款的请求事项,按规定税率(征收率)扣缴应纳的税收;将财政机关的涉税决定、意见书传递给税务部门,应收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分析研判财税征收形势,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组织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任务,为协税护税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税务部门:做好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保卫体系;严格税源监控,组织抓好税收征管工作,按规定组织搞好其他部门委托的代征工作;加强协税护税工作业务培训,及时提供有关税收征管数据,积极指导乡镇、村(社区)、市场等协税护税组织开展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抓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和保护税务机关实施清查漏征漏管户、强制检查、调取证据、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对税务部门移交涉税案件及时进行处理,依法严厉打击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保卫体系。每月将上月涉税案件办理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四)县法院: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拍卖或变卖财产的税收征管工作。将涉及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的债权债务裁定处置等事项,事先通报税务部门,确保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顺利执行。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依法查处企业、单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行为;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单位偷逃税款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六)人民银行:依法管理国库,准确高效办理各种税款入库业务,监督税款及时入库;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配合税务部门搞好网上申报推广工作。
(七)工商部门: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及时通报主管税务部门,并根据税务部门提请依法实施营业执照吊销。
(八)质监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变动情况。
(九)统计部门:每季向税务部门传递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和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以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产品完成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等指标。
(十)发改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等信息。
(十一)房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根据税务部门依法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相关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十二)环保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环评审批信息。
(十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及其资金交易、取现等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四)建设规划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规划许可等信息。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交易信息,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即土地出让)和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转让)资料,具体包括:土地宗号、土地地址、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土地面积、土地性质、成交价格、批准文号、权属登记(或变更)状况等;按月传递《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等信息;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十六)民政部门:按季向税务部门传递民政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将当期新办及到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工作。
(十八)供水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用水信息。
(十九)电力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用电信息。
(二十)各乡镇(街道):成立协护税组织,及时提供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变动等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和处理协税护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税务部门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配合,每季度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税护税工作和解决重大问题。
(二)涉税信息交流制度。逐步建立信息交换平台,通过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网络和传递机制,及时处理税源监控信息,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管控。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熟悉本地本部门业务的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传递。信息的传递方式可以是网络、书面和电子信息等形式。
(三)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的全社会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量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成员单位协税护税情况进行考评,年终进行一次总评。对于单位重视、措施得力、履行工作职责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配合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纵横协税护税工作网络。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加强税收征管合作,形成纵向畅通、横向严密的协税护税工作网络,确保我县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对于商户比较分散、流动性较大、偏远或因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等原因,不便征管的零散商户实行依法委托代征。由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征。
(三)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协税护税工作是我县社会综合治税,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管税源保增长、公平税负、稳定社会的重要抓手,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协税护税工作顺利开展。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成员单位之间因涉税问题需要协助时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拖延或变相拒绝,在事务审批、证件办理或审验中依法应当进行税收审验的不得漏审,受委托代征单位除依法依规定代征税款外,不得搭车收费。公检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附件:镇平县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

 

 

 

 

 

 


附 件

镇平县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振中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玉坤 县发改委主任
    庞玉泉 县财政局局长
    乔玉宽 县国税局局长
    丰雪峰 县地税局局长
    王 伟 县法院副院长
    梁其武 县公安局政委
    宋建军 审计局局长
    宋哲慎 县人民银行行长
    李泽怀 县工商局局长
    刘元礼 县质监局局长
    岳有林 县统计局局长
    陈文兴 县建设局局长
    王光州 县房管局局长
    李恒宇 县环保局局长
    姜炳硕 县规划局局长
    肖 斌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辛占营 县民政局局长
    白兆文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方 明 县电业局局长
    董文友 涅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世雄 玉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靳兆鹏 雪枫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云峰 石佛寺镇镇长
    杨 嘎 老庄镇镇长
    魏先均 柳泉铺镇镇长
    贺文浩 高丘镇镇长
    郭国基 卢医镇镇长
    周 克 枣园镇镇长
    曹光志 遮山镇镇长
    刘智兴 二龙乡乡长
    刘 彦 王岗乡乡长
    王 斌 曲屯镇镇长
    梁献普 晁陂镇镇长
    王 勇 贾宋镇镇长
    周 俭 张林镇镇长
    王士亮 马庄乡乡长
    杨贵强 杨营镇镇长
    侯朝平 侯集镇镇长
    吴 鹏 安字营镇镇长
    王继坤 彭营镇镇长
    马 静 郭庄乡乡长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