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办文件 > 2015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5-28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流程》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5 月 20 日    
镇平县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流程

依据镇政〔2012〕22号《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暨旧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中村暨旧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一、申请改造流程
(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牵头组织,向拟改造区域内所有居(村)民发放改造征求意见表(见附表),需有85%以上住户同意改造。
(二)召开居委会(村两委)会议和居(村)民代表会议,由村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交改造申请。
(三)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审查,确定改造范围,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然后对改造区域内居民户数、房屋面积、空闲宅基地、国有(集体)房屋和存量土地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向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
(四)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改造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经研究对于符合条件的初步列入改造计划,依照程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下发项目批复文件。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将批复内容在拟改造区域内进行公示。
二、确定改造主体
(一)改造主体的确定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
(二)要以开发企业的资质、业绩、实力、信誉作为评价依据。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项目不受建设规模限制,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应会同居(村)委会及居(村)民代表对开发企业进行考察、评价,最终选定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作为改造主体。改造主体确定后,须向居(村)民进行7天公示,接受监督,并报县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项目规划管理
(一)由城中村暨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规划、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配合,对拟改造区摸底调查,逐家逐户进行登记丈量,现场拍照,填写登记表,由户主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二)县征收办牵头,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规划、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配合,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县征收办,由县征收办计算所需改造保证金。
(三)规划局根据经征收办确定的登记造册内容,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经测算后下达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县研究确定的改造区域建设用地的面积、范围,明确建筑面积以及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会服务中心、社区医疗中心、环卫设施、光亮工程、雨污分流工程、供气工程等,然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会同开发企业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四)规划设计方案应由建筑或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需报县规划局进行初审,并进行7天公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收集汇总居(村)民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后,提交县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经县规划委员会研究,进行方案批复。
四、制定改造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报县城中村暨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可行性研究、土地权属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征收补偿方案应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户型和面积、基础设施内容、公共设施内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及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集体、国有土地征收和供应工作
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在县国土局指导下开展。国有土地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街道办事处(乡、镇)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县国土局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征收工作。
城中村暨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供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城中村暨旧城改造项目用于安置的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2、城中村暨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开发用地,采取净地方式公开出让;3、城中村暨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在保证改造用地后,所剩余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六、项目建设
城中村暨旧城改造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开工前改造主体应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纳改造保证金,存于财政专户。项目必须先建设安置房,后进行商业开发,确保居民全部进行回迁。
七、资金管理
(一)土地出让金。政府对城中村暨旧城区改造范围内改造项目缴纳的国有土地(新增建设用地除外)使用权出让收入(除行政事业单位等被政府依法收回的)扣除20%用于省级上解和本县基金、收益金计提,剩余部分纳入财政预算,拨付街道办事处(乡、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拨付改造主体,用于居(村)民的拆迁安置、生产生活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
(二)改造保证金。待拆迁全部完成后,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统计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面积,将该部分面积占用的保证金返还,余下部分待安置房主体完工后返还50%,改造项目整体通过综合验收后全部返还。
(三)安开比。改造区域内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开发房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突破1:3,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政府收益归政府所有。

附件:镇平县城中村暨旧城改造项目征求意见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