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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城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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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城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 年 2 月 11 日    

镇平县城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县城规划控制区居民建房管理,规范村(居)民建设行为,保障县城各项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县城快速、有序、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镇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村(居)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疏堵结合,分类控制,属地管理的原则。镇(办)、村(居)委会应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从节约土地,便于公共服务,改善居住环境角度,鼓励村(居)民在宜居小区居住,除经济特别困难或确需拆旧建新的,原则上不再审批独家院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是指:沪陕高速以北、宁西铁路以南(含产业聚集区全部)、东十二里河以西、原杨营路以东。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居民要求建设的不予以审批;

1.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

2.被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一年内实施旧城或城中村改造的的区域;

3.新城区范围(建设大道以南、赵河以东、207国道和紫金城路以西、快速通道以北)内的村庄(蒋坡自然村除外);

第五条 在第四条确定范围内,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属危房的,符合保障房条件的,鼓励房主主动同意将原房屋由政府收购,政府优先在保障房内对其进行安置或采取其他方式安置;属危房又不愿被政府收购的,按本办法报建;不属危房的,在不影响县城总体规划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前提下,可根据危房等级进行修缮。修缮时不得超过原面积、原高度,不得改变原使用功能,且必须在镇(办)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在允许建房的范围内申请报建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提交建房所在地组、村(居)委、镇(办)四邻无纠纷证明;

3.原宅基地(含房屋)现场照片两张;

4.房屋规划设计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批标准

1.村(居)民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含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临街房屋:原则上按《镇平县县城城区道路街景设计》确定的立面及层数审批(详见附表一)。

第八条 报批程序

申请人到建房所在地镇(办)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手续、身份证、户口簿、现场原始照片及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含临街建筑),由所在镇(办)汇总把关确认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每半月由镇(办)把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名单(详见附表二)及规划设计方案,经镇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报县规划局,镇长(主任)缺职的由党(工)委书记签字。规划局对符合条件并且资料齐全的建房户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名单上的姓名、建房位置、建房层数、建筑面积等发放《城市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名单和规划设计方案留县规划局备查,其他申报材料留镇(办)存档。临街建筑由镇(办)和县规划局共同到现场勘验,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手续。所有临街房屋由县规划局、镇(办)共同到现场定点放线。居民住宅由镇(办)和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到现场定点放线。(详见附图:审批流程图)

第九条 镇(办)对建房人提供的土地手续有疑问时,可向土地部门或其他镇(办)发函协助查档。由原村镇建设管理所(或土地管理所)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需到存档单位(县档案局、国土局、乡镇、街道办)核对存根并加盖公章。无相关存根或材料不清,确属本村本组居民老宅的,由组、村、镇(办)出具“三级证明”,并确定是否有转让行为,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按程序到国土局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如有转让行为的,需补齐相关费用,再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已形成违法占地建房的,不再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房当事人必须依法足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所交纳的配套费(除临街门面房外)每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所属镇(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居民房屋建成后,由镇(办)向县规划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规划局与镇(办)共同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村(居)民用于自建自住的房屋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人防、抗震设防、墙体改革等审批手续及交纳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所有拟建房屋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严禁以建设私人住宅名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屋开发建设。严禁在规划的道路、广场、绿地、河道、高压线走廊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在申报审批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尽责。镇(办)对申请人出示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性,是否具备申报条件及邻里纠纷,是否有土地私自转让行为负责,规划局负责按照镇(办)出示的建房户名单颁发证件。在申报、审批过程中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不履行职责、不依法办理、故意设卡刁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批后管理。县规划局负责所有主次干道临街居民建房的全程监管,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临街以外的所有居民建房监管。出现违法建设的,按管辖各自组织人员进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两违办”组织牵头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强行拆除。所有建设工地现场必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牌上显示建房户姓名、位置、批准的层数、面积及监管单位及人员等。国土、建设、房管、人防等部门也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电业、城建部门对无合法审批手续的,不得供电供水。尤其是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要严格禁止对违法建筑供应商品混凝土。违规供应的,每发现一处,发出一次整改通知,出现三次以上的,建设局不予年审盖章,并吊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城区居民建房高位督查、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县“两违办”定期、不定期对居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违建现象,而管辖单位未履行监管、拆除责任的,将按中共镇平县委镇发〔2012〕27号及中共镇平县纪委镇发〔2012〕25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处理的,每发生一起对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镇(办)、规划局、国土局按照规模扣除当年工作经费;对不能及时制止违法改建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三层或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投资超过30万元的违法建设,每发生一起对建设局扣除当年工作经费。经费扣除标准:违建面积超出审批面积20%以内,扣除一万元;超出审批面积20%—50%时,扣除三万元;超出审批面积50%以上时,扣除五万元以上。经费扣除由财政局从镇(办)及县直部门财政(经费)直接划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

镇平县城区道路审批层数表

 

 

 

附表二

___________镇(办)第____批申请办证名单

申报日期:

 

10号附表 村(居)民住宅流程图.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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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