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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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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南阳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宛残联〔2010〕2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镇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镇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及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残联〔2010〕76号)和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宛残联〔201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和保障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为各项残疾人工作的深入开展搭建了可靠的网络平台,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队伍保障,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县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县级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仍不完善,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仍较薄弱,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仍不健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仍有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残工委关于“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为重点,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三)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精神,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整体工作范畴,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县残联计划单列,机构设置、编制要适应工作需要,理事长为专职,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并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要成立残协,村(社区)两委干部兼任残协主席,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1名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兼顾,整合资源,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三、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积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残疾人专职委员要由各类残疾人担任。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就地就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坚持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行一年一聘、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优先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招考选录工作人员。

  (六)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专干)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要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就业促进计划和人力资源素质提升计划。残疾人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

  (七)妥善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要根据本地实际,妥善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管理体系,与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享有同等待遇(政治和经济)。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2010年底前将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按要求落实到位。

  (八)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要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培训至乡镇、街道,县(市、区)培训至村(社区),积极建立有利于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健康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素质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落实事业经费保障

  (九)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除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支外,要切实安排一定的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

  五、完善和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功能

  (十)认真履行基层残疾人组织职责。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十一)落实“两个体系”建设具体要求。要立足基层,结合实际,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要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要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生活、辅助器具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建立服务跟踪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指标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给予重点支持。2010年底前,县残联要建设功能齐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级残协要有专门的办公和服务场所,要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辟残疾人康复站(室),县级财政要从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中给予达标的康复站(室)一定补贴。2015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设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综合服务场所;村级残协要结合实际,建设能够满足为残疾人服务需求的场所,直接为残疾人服务。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各种基础设施的功能设置,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残疾人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