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镇平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镇平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科学合理的使用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护资金,指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年度养护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编制,规范管理、安全高效,服务发展、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养护资金预算编制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公路日常养护和小型养护工程两类。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占年度养护经费的40%,包括乡、村道路农民兼职养护工工资、县道养护补助、小型工具费、服装费和办公费等,该项预算由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行政等级、路面类型和费用标准进行编制,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批后实施。
2、农村公路小型养护工程:①农村公路的大、中修项目,小修挖补、照面、灌缝等占40%。②安保和水毁工程占15%,③路政管理和治理超限超载占5%。该项预算由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按年度经费规模进行编制,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预算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养护工作的依据,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科学严谨地编制。
第八条 农村公路小型养护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应急抢险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九条 对于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农民兼职养护工工资和办公费,由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根据检查考评情况,按季度拨付至各乡镇管养站;对于养护工具费和服装费,由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购置,按各乡镇养护里程配发。
第十条 对于养护工程费用的拨付,村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代为管理。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应必备以下手续:
①项目开工报告;
②工程施工合同;
③工程预算书;
④招标项目招投标手续和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建立养护工程资金使
用档案、台帐,以备交通、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分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借、挪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接受交通、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每年邀请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按照养护工程大中修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由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按验收结果支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单项工程投资额达到法定数额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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