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平县生态文明促进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
镇平县生态文明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镇平县生态文明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镇平县离退休和在职的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经营、管理、研究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科技、教育与生态文明相关的社团组织,以及关心热爱和有志于推动镇平生态事业发展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合、依法成立的专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社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生态文明观念,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倡导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感恩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念和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低碳消费,发展绿色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绿色产品,构建资源节约、环境良好的制度体系,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式与消费模式;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繁荣发展生态文明事业,动员和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党委、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建设美丽镇平、发展高效生态经济出建议、壮声势、谋举措。
第四条 本会是镇平县生态文明促进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镇平县环保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镇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镇平县环保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推广绿色产品,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引导绿色消费,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二)发展行业性生态环保组织,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调查研究,推动成果运用示范;
(三)倡导垃圾分类、节约能源,提倡绿色办公、建设、交通、出行;
(四)受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评选生态社区、美丽乡村、绿色之星、生态企业、绿色门店等活动;
(五)不定期开展生态文明、高效生态经济建设经验交流活动,举办生态文明建设知识讲座;
(六)开展县、市、省际生态文明领域的民间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组织做与镇平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企业、商店及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镇平县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从各会员单位中推荐产生。本会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届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内设办事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县财政拨款并列入年度预算、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镇平县生态文明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并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章程修改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提出动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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