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房屋超建面积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屋超建面积处理。
房屋申请预售许可时,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含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的,根据超建面积形成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一)规范不一致导致超面积的处理办法。当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存在非法建设行为,因《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不一致,出现房屋预(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经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审核后,可以按照房屋预(实)测建筑面积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手续。
(二)扣除规范不一致因素之外,非违法建设和施工原因造成的超面积的处理办法。房管部门函告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进行容积率和规划许可复核,实有容积率未发生变化的,规划部门函告房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超出面积的通知,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交相关费用(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垃圾处置费、价格调节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配套费等),之后方可继续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手续;实有容积率发生变化但未超出出让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交相关费用(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垃圾处置费、价格调节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配套费等),规划部门出具超建面积认定意见后,房管部门方可继续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手续。交款办法为:开发建设单位到各部门分别缴纳。
(三)因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超面积的处理办法。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处理到位后,方可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手续;依法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按法律法规补交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手续。
二、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房屋建筑面积的审核,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处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在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审核和变更中违反规定操作和办理的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