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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失效)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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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65号)及《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宛民文〔2013〕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对我县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做出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2012年的人均月收入125元以下、年收入1500元以下,调整为今年的人均月收入150元以下、年收入1800元以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2012年的260元/月/人提高为今年的300元/月/人,重点把所有重残、重病、艾滋病致困家庭和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纳入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新增加补助部分资金,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和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提高标准后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99元,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09元,提高标准部分从2013年1月份予以补发。
(二)农村五保及敬老院管理建设
从2013年1月起,我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提高部分从第二季度予以补发。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2〕110号)要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在“十二五”末要达到50%以上,其中2013年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7%。目前,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要以抓巩固完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主;集中供养率达不到47%的,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进度。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86号)的要求,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服务制度,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五保对象住得进、留得住、过得好。切实加强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居住条件,减少空房、空床率,提高入住率。省、市民政部门将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二、科学合理划分档次,建立健全分类施保制度
(一)城镇低保
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申请低保家庭人员经济状况实施分类施保。具体标准是:特困“三无”人员享受标准为300元/月/人;年龄偏大且多病的较困人员享受标准为255元/月/人;收入不固定且有病的享受标准为235元/月/人;家庭成员多、收入不固定的一般困难人员享受标准为225元/月/人;经济负担重的家庭享受标准为205元/月/人;有一定固定收入但家庭状况较差的人员享受标准为190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
原则上分为三类进行差补救助,具体是:A类(长期重点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25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B类(长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00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C类(短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80元/月/人,包括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三、提高资金执行效率,及时足额发放
城镇低保资金按月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在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集中五保供养金和分散五保供养金均按季度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在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四、规范永久性公示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各村(居)委会永久性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建立永久公示栏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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