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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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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镇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3―201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镇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2013―2015年)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坚决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结合全县石材资源整合方案(镇政〔2011〕31号)要求,“坚持三原则”,即原整合意见不变,适当放宽标准的原则;先整合,后关闭,条件成熟的边整合边关闭的原则;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的整顿关闭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着力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非法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整合、规范小型矿山,推进矿山生产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促进全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12月底,对全县存在非法违法开采、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42座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整顿关闭,使矿山安全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遏制较大安全事故发生,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二、整顿关闭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具体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等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6、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具体包括: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风险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7、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8、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但已超过设计库容和坝高排放的;
9、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限期整改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安全、环保条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具体包括: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予延期换证,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进行整合,对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矿山予以关闭;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省、市、县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环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5、不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三、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整顿关闭程序
矿山整顿关闭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上报,对拟关闭的矿山由县政府作出决定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单位对拟关闭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整顿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址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领导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建班子
为确保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县领导为副组长,县安监、国土、监察、环保、林业、水利、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副科级干部为联络员,专职专责,全力配合,做好整顿关闭工作,联络员名单于7月15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
1、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重点,确定整顿关闭矿山名单,依法实施关闭;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负责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2、国土局负责牵头协调资源整合工作,未依法取得采矿许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安监局负责牵头协调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发改委负责牵头制定全县矿山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工信局负责牵头制定我县矿山企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对使用国家或我县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6、公安局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7、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整顿关闭矿山配套财政政策,将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顿关闭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8、环保局负责对存在环境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9、水利局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0、林业局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11、工商局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12、电业局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7月)。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动员会议,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大张旗鼓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形成有利于整顿关闭的良好氛围。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矿山全面调查摸底,确定整顿关闭对象,上报相关证照资料,并通过有效方式公告。
(二)整顿关闭阶段(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依照相关程序,依法实施关闭和整合。
(三)集中验收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矿山取缔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整顿关闭矿山逐一验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整顿关闭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县将据情况进展,适时进行督导和检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抓好整顿关闭回头看工作,严防反弹,确保矿山整顿关闭扎实有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提高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参加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要建立国土、发改、公安、环保、安监、电力、工商、林业、水利、工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对照整顿关闭程序和标准,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炸毁井筒等各项措施,确保整顿关闭到位。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新机制。县政府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作为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四)严格问责,确保稳定。对干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整顿关闭中该取缔而未取缔、该关闭而未关闭、该整改而未整改、履职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的责任;对整顿关闭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依法严惩,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致使未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将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及关闭公告文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镇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计划表
3、镇平县主要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信息季报表
附件1

镇平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书祥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柴 钧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程治敏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关文波 县政府副县长
刘乐平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温金玺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丰江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赵凌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宋玉朝 县安监局局长
朱玉坤 县发改委主任
杨志宏 县工信局局长
马本昌 县财政局党委书记
张明铎 县交通局局长
郭 平 县林业局局长
李国群 县水利局局长
李恒宇 县环保局局长
周秋琦 县广电局局长
曾庆怀 县工商局局长
王建鹏 县电业局局长
王 瑞 县国税局局长
黄胜海 县地税局局长
王 伟 县法院党组副书记
胡彦昌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万光义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丁长海 玉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仕琦 老庄镇镇长
王文峰 柳泉铺镇镇长
任延峰 遮山镇镇长
陈云峰 石佛寺镇镇长
杨 嘎 高丘镇镇长
吴 鹏 枣园镇镇长
韩 莉 卢医镇镇长
王世亮 二龙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安监局,宋玉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党总支副书记陈晓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