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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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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镇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县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县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29号)、《南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2 县减灾委职责
(1)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
(2)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县的减灾活动。
(3)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
(4)审议批准县减灾委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5)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减灾宣传工作。
(3)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单位职能分别履行相应责任和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县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县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3.2 人力资源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同时,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3 资金与物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预算资金不足时,要通过预备费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县民政局、县发改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形成县、乡、村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4 科技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规划图。
支持和鼓励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加快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5 宣传和培训
积极开展社县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县建设。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村两级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进行情况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报灾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本行政县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要在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同时上报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县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行政村(居委会)每日上午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减灾委办公室。
在灾情稳定后,行政村(居委会)要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数据,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减灾委办公室。
对干旱灾害,行政村(居委会)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了解灾情,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情况上报到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气象、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人;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由县减灾委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县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通讯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县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带队、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县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县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县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县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6.3.3 应急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局指导受灾区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受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6.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县民政局为灾县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6.5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及受灾地区的乡镇(街道)或其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县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县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受灾地区乡镇(街道)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以县政府名义或以县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根据乡镇(街道)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7.3.1 县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倒塌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县财政局、民政局的名义向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出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县建设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危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损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县财政局、建设局的名义向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因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
7.3.2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因灾倒塌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意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县建设局收到乡镇(街道)因灾损坏房屋的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危房情况评估意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7.3.3 乡镇(街道)对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初步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各乡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评估情况后,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验收。
乡镇(街道)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初步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收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危房改造评估情况后,采取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危房改造工作进行验收。
7.3.4 县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乡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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