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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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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镇平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目前,我县已建成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和确保全县粮食稳定增产奠定了基础,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益突出。认真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充分发挥我县农田水利工程作用的关键。因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对象、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改革对象: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使用权,落实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引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管理体制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用水权益。

  2、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II)型及以上水库”不准实行拍卖方式进行产权改革外,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面向社会、走向市场。

  3、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确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强化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4、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

  (四)目标:2012年6月底前选择一至两个乡镇进行试点,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具体方案可在省、市政策范围内进行大胆尝试,待6月底前试点乡镇结束后总结经验,最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明晰工程所有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也可以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者协会,其产权属用水者协会所有。

  (三)单村工程由受益村或用水者协会管理,乡(镇)水利站业务指导。

  (四)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协调受益村共同组成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乡(镇)水利站业务指导。

  (五)跨乡(镇、村)较大规模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管理机构或由已有用水单位管理,用水管理单位业务指导。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者协会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II)型及以上水库不准实行拍卖,可按受益范围成立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

  4、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5、用水者协会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者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责任,扎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各乡镇办要抓好落实,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二)健全服务体系,严格考核制度。要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基层水利服务范畴,改革后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享受政府基层水利的公共服务。要形成乡镇、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结合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位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水平。同时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主题词:水利 体制改革△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