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
为保证我县公务卡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财政监管,节约财政资金,切实规范和加强县级预算单位在公务活动中的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镇平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镇政〔2011〕80号)等相关规定,县财政部门对县级预算单位在公务卡消费中涉及到的公务会议、公务接待、办公用品购置、公务车辆保险、维修等项目进行招标采购、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县级预算单位在公务消费活动中严格遵循公务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实施公务消费。
一、公务卡定点消费具体要求
1、各预算单位在镇平县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公务消费活动时,必须在确定的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消费。
2、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严格执行定点协议规定。
3、公务卡消费价=门市价×(1-优惠率),预算单位和定点消费单位双方还可以再次议价,做进一步协商谈判,以争取更加优惠、合理的公务消费价格。
4、资金支付采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采用现金等其它方式结算。
二、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卡定点消费的监督管理。各预算单位有权监督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所供项目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承诺等情况,同时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和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公务卡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377-65922641、65910598。
三、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预算单位和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若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各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在非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消费的,所发生的费用,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各预算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套现等,若出现此类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3、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对公务卡消费过程中定点单位出现不履行协议承诺、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标准、价格高于同城同类平均价格、不提供优先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公务消费项目、不及时向各预算单位提供开支消费情况及发票等信息、弄虚作假、违规套现等问题,县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按采购标的额比例的5‰―1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成为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并予以通报和媒体公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镇平县县级预算单位第一批公务卡消费定点单位及承诺优惠率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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