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2年镇平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2年镇平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推进《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积极推进中心城区及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集中治理,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活动,使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赵河出境水质连续稳定达标;确保完成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削减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职责
(一)继续深入开展县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县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在镇平县县城区内4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严禁审批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彻底取缔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点;杜绝露天焚烧垃圾;规范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取缔风扇车吹扫道路垃圾作业。
以上工作由涅阳、玉都、雪枫街道办事处和环卫局、城管局、环保局负责。
2、县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中产生噪声的整治;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和在城市公共场所娱乐及集会等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噪声、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噪声的整治;文化、工商部门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整治;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二)长江中下游(唐白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长江中下游唐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2〕7号)精神,一是确保赵河出境水断面21项水质指标满足IV类水质达标率要求;二是完成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工程;三是开展全县污染源的调查(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四是加快推进县城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和南阳市危废处置中心的建设。五是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5月31日前,要完成辖区内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并报送市环保局。2012年9月,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深度污水处理厂建成试运行,2012年11月30日前通过环保验收。2012年12月30日前要完成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并投入运行,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动工建设。
以上工作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环卫局、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负责。
(三)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县环保局组织对全县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县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2012年6月15日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确保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县环保局要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责令关闭。
县环保局负责确定全县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按时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以上工作由县环保局、县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负责。
(四)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废物的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展好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尤其是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查整治,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二是开展好危险废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要对辖区内危废的产生、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责令各产废单位把危险废物交南阳危废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废的环境管理,同时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单位的排查,逐家填报《南阳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档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2年7月31日前对《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重金属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关停取缔,确保按期完成该项规划中确定的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排放要求。对辖区内不符合危废环境管理的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照危废环境管理要求,逐项进行整改,整改经过验收后方可办理危废的相关手续;未按时完成或未经验收的必须实施停产治理,对经治理仍无法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重金属企业的限期治理或关停取缔。规范危废环境管理,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废物管理内部台账,开展自查总结,建立产废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以上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各阶段工作总结按规定时间报市环保局。
(五)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企业档案,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及农村能源沼气化。年底前,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和养殖小区配套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2年5月31日前,要完成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的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及治污设施现状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法对其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6月5日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
县畜牧局负责对畜禽养殖企业的调查,县环保局负责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完成,各乡镇、街道配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赵河田寨断面水质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Ⅳ类标准目标值,水质指标按21项因子进行考核。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全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以上优良标准的天数在310天以上,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淘汰、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政府作出淘汰、关闭决定并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境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省、市交给我县的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主要领导要具体抓,确保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县城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成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国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除磷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科学调节流域水生态流量,确保流域水体水质满足功能区划及责任目标要求。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农业部门结合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牧部门摸清全县畜禽养殖业底子,尤其是规模化养殖场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五)实行责任追究。县环保局要在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街道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环保 环境整治△ 方案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