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办文件 > 2011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23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镇平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 施 办 法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的实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县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与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同步推进;坚持立足实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县统一领导、乡镇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六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分阶段目标是:
(一)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6月30日起,在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二)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年版)》中的药品(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品种),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种,中成药102种,共307种;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第八条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按照制定的《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增补目录、品种),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34种,中成药66种,共200种。
第九条 在全县区域内,《国家目录》和《增补目录》药品均属于基本药物,均须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要优先使用国家品种,次选增补品种。中心乡镇卫生院增补品种年销售量不得超过整个药品年销售量的30%,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20%。

第四章 生产储备

第十条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第十一条 完善全县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纳入储备范围,保证临床需求。

第五章 采购配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配备销售的基本药物纳入政府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配备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按照省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全县所有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有库存药品,在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售完为止,最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基本药物零售限价。
第二十二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补偿报销

第二十三条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人口、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适当考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53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县卫生部门应以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劳局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六条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以下简称《目录(甲类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执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

第九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第二十八条 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不合格基本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和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各乡镇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考核内容,坚持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全县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要加强对我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卫生、编办、发改、财政、人劳、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制度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卫生、人劳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掌握政策、吃透精神,杜绝工作偏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主题词:卫生 基本药物△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