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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全县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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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校车交通安全整治
实 施 方 案
(县教育体育局 县公安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简称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人身安全,根据县政府有关要求,镇平县教育体育局和镇平县公安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治理校车超速、超员、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谐。
二、整治时间
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元月10日。
三、职责分工
(一)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体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突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较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大造声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集中反映专项行动的整治情况,同时采取发传单、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中心学校、乡镇交警中队、安全检查服务站、公路巡警中队、乡镇(村)交通安全员的作用,深入学校、村、户进行宣传,教育校车驾驶人、学生及家长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开超员车,不坐超员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内容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教体局要协助交警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校车严格把关。主要审查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和校车申报情况。交警大队要抽出专人对全县校车在每期开学前进行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检审内容是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校车年度检验情况、交强险、乘坐险办理情况、驾驶人准驾车型、记分、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查出交通安全隐患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和派出所要掌握本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地址、校车号牌、校车型号、驾驶员姓名、准驾车型、运行路线等基本情况,熟知校车主要违法形式和处理的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上路检查,特别是对校车所经路段进行严密检查,坚决杜绝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超速,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搭载学生,租用外地车辆接送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随时掌握学校(幼儿园)用车的动态,学校(幼儿园)增加校车、更换校车、更换驾驶员要及时上报到各乡镇办、中心校和交警大队。校车年度检验到期和交强险、乘坐险到期的,要及时补办保险。逾期不办的,交警大队责令学校(幼儿园)停止使用车辆。
(四)各公路巡警中队要在各自辖区内把校车作为主要监管对象,掌握校车运行的路线、时间,加强路上检查,严格、及时纠正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五)各中心学校要对辖区内的校车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实行分包负责,明确责任,监管到位。要明确提出超员车辆不准出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准上路、不守法的驾驶人不准聘用的要求。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对违法违规校车的执法检查。
(六)各中心学校要时刻对辖区内校车的现状及运行线路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掌握动态信息。建立好监督网络,对校车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
(七)根据《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校车交通安全责任制。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安交警部门切实加强对违法车辆的整治,严防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消除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中心校和派出所要把宣传工作贯彻整治行动的始终,要发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及家长积极参与,督促学校(幼儿园)使用合格校车和驾驶员,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规定上路行驶。要经常检查、督促校车合法使用,发现问题立即举报,由交警部门严肃查处。
(二)严格执法,形成严管高压态势。交管部门和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上路行驶的规律特点,科学调整警力,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采取定点检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管控措施,对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做到不漏管、不失控。要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学校进行整顿,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教育部门和交警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及驾驶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在及时掌握校车数量、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并对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规定的标准,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校车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立即报废。同时,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要签定目标责任书,健全校车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责任追究。
(四)教体局和交警部门要组成巡回检查执法组,深入到问题突出的学校(幼儿园)进行督促整改。各乡镇中心学校要配合交警中队,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对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设立举报电话,动员教职工、学生和群众对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各乡镇办中心校和派出所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将整顿情况随时上报交警大队办公室(电话:65951508-0)和教体局安全办公室(电话:660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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