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办文件 > 2011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23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范围: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办)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范围: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
二、清理主体
(一)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清理。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要逐件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认定。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自负责组织集中清理。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主体
各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确认。各乡镇办对本辖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局。
三、清理标准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驱逐、强行驱散、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
(3)扣押财物(暂扣、扣留财物等);
(4)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等);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扑杀、销毁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而实施的,其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第二,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相对于强制措施的“暂时性”,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
行政强制执行具体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强制拆除、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强制收购等)。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1、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2、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3、规范性文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4、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应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5、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规定及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自行清理(2011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
1、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各乡镇办、各执法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组织清理人员在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的基础上,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见附件),经召开负责人会议认真研究,准确认定,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确认后,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核。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自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各执法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由各单位在2011年12月25日以前,撰写清理报告,将清理处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局。
(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011年12月26日至12月底)
县政府法制局对各执法单位的《实施行政强制依据》对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各乡镇办的清理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核。
(三)政府审定公布(2011年12月底)
对行政强制执行依据,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落实,经县政府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县政府法制局对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011年12月底前,各乡镇办、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等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紧部署,狠抓落实。一要安排专人负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二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认定标准,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三要强化指导协调。县政府法制局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县政府法制局的沟通、联系,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局反映。县政府法制局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将认真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县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法制局联系电话:65963632)
附件: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

(××局)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二)……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省政府法制办协调处对相关问题的说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的“冻结存款、汇款”,适用于证券监管、海关或者税务等部门。审计、工商行政、银行业监督等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令驶向指定地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的“限制用水量”等。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中“划拨存款、汇款”,适用于海关、税务等少数执法部门;代履行,例如《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主题词:法制 行政强制△ 清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