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1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核定城乡低保救助对象
根据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23号)及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豫民文〔2011〕123号文件的通知》(宛民文〔2011〕75号)文件规定,要认真对全县的城乡困难群体的家庭收入进行核查认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综合评定等方式,通过“看、问、查、核”的办法,合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变化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在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的过程中坚决阳光操作,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经村(居)“两委”评议后将拟保对象名单在永久公示栏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变化等因素,拟对我县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做出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原来确定的月收入90元以下、年收入1080元以下,调整为现在的月收入100元以下、年收入1200元以下,重点把所有重残疾人、重病人、艾滋病致困家庭和年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纳入城乡低保。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精神,中央财政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增加补助。财政困难的地方至少要按照中央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标准后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72元。城镇低保对象根据向上争取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情况,人均月补助标准在不低于160元的基础上,达到人均月补助175元,提高标准部分从1月份予以补发。
三、科学合理划分档次,建立健全分类施保制度
(一)城镇低保
根据新的差补标准和分类施保的要求,结合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将城镇低保对象划分为三个类别和多个补助标准,具体情况是:A类(特困)人员享受标准为:225元/月/人(“三无”人员);B类(较困)人员享受标准为:215元/月/人(年龄偏大且长期有重病号人员)、195元/月/人(有少量不固定收入,且双方长期有重病);C类(一般困难)人员享受标准为:175元/月/人(老小坠子大,且一方长期有病)、165元/月/人(收入不固定,家庭负担重)、155元/月/人(有一定固定收入,家庭状况较差人员)。
(二)农村低保
原则上分为三类进行差补救助,具体是:A类(长期重点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102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B类(长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72元/月/人,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C类(短期保障户)人员享受标准为:52元/月/人,包括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四、提高城乡低保资金执行效率,及时足额发放
城镇低保资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和完善永久性公示制度
各乡镇办民政所要建立和完善永久性公示制度,做好记录和存档备案。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低保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