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中央坚持把扶持“三农”作为强国富民的重大举措,不断加大包括交通项目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镇平县委、县政府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县域交通条件得到极大改善。随着农村公路硬化里程的增加和通行能力的提高,农村公路建设高潮即将过去,农村公路工作的重点,将由过去的大规模建设向突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转变。为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巩固建设成果,尽快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规范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力求实现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养护
第二条 养护范围
县道、乡道全线列养,村道列养的范围遵循以下原则:
1、通村委会所在地、通校道路;
2、主要联网道路;
3、环乡道路。
第三条 养护形式
1、县道、乡道和主要村道,实行经常性养护;
2、一般乡村道路,实行季节性养护。
第四条 养护内容及标准
1、路面:常年保持路面整洁,无严重病害,无积水,行车舒适,路面与路肩分界顺直,醒目。
2、路基:路基横坡适度,无亏坡、冲沟现象,边坡稳定、密实、顺适。
3、边沟:边沟要保持畅通,无杂物、无淤塞。特殊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浆砌坡脚、开挖铺砌边沟、石砌挡墙护坡等构造物加以防护,做到路宅、路田分离,穿村过镇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4、路肩:县乡公路路肩单侧宽度不少于1.5米,村级道路路肩单侧不少于1米,高度不高于路面,特殊路段单侧不足30公分的应设硬化路肩,路肩应培护密实,保持整洁干净,无堆积物,无高草。
5、路林:路林绿化要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宜林路段要按标准要求,全面绿化,要坚持“栽、管、护”相结合,路林应栽植整齐,及时补植缺损路林,要定期进行路林刷白,防治病虫害,确保路林完好无损。
6、桥涵:桥涵的帽石、栏杆、扶手经常保持完整无缺,顺直美观,所有桥梁桥面完整无损且排水畅通,桥面整洁无积水,无堆积物,无垃圾,桥梁伸缩缝处无渗漏,无堵塞,无变形,无垃圾,涵洞纵坡平顺,水流畅通,无淤塞,无积水。
7、沿线设施:养护工承包管养路段要设立养护公示牌。公示牌应显示管养路段、管养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县乡公路里程碑、百米桩要保持齐全无损,农村公路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适合的限速、限载设施。
第五条 养护办法
1、严格遵循“及时养护、经常养护、全面养护、科学养护”的工作方针,各路段养护工作要规范化、具体化。
2、实行养护日制度。乡镇办要结合列养里程和养护任务大小等实际情况,每月确定养护工出勤出工日应不少于7-10天。确保月养护生产作业计划的落实。
3、遵循“防治结合、治早治小”的原则,农村公路路面日常养护应突出的重点是:(1)清除路面上的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2)及时排除路面上的积水、积雪、积冰,确保道路安全畅通;(3)及时处理和修补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坑槽、沉陷、波浪、啃边等常见病害,及时修理混凝土面板接缝及堵塞裂缝等。路基小修保养的重点是:(1)整理路肩、边坡,及时清除路肩杂草杂物,保持路容整洁;(2)疏通边沟,清理杂物,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路肩、挡墙、护坡、护栏等处滋生的高草杂物,修理桥梁伸缩缝、泄水孔以及松动的石块;(4)根据需要,用砂、石、土或其它稳定材料局部加固路肩、边坡。
4、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按照分级管养的要求,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面日常养护、路基日常养护,沿线乡镇应给予配合;乡、村道路由乡村两级负责日常养护。县、乡、村道日常养护应严格按照养护内容及标准执行;鉴于农村公路线路多、里程长、养护工承担日常养护任务重的实际,为确保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集中突击养护,对全县所有农村公路包括县道路基进行统一集中整修。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乡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养护各项管理制度,逐月编制乡镇、街道,县、乡、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作业计划,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组织养护工及时上路实施作业,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整理各项内业基础资料。乡级养护站要健全农村公路管养责任制,落实小修保养分工分段负责制、雨雪天巡养制、养护作业计划完成情况量验制、安全生产检查制、材料机具保管制度等。要从思想上、技术上、组织上、制度上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工作。
第七条 路政管理
1、县交通路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实施以下管理:
(1)及时清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重点清除农村公路上垃圾杂物、乱搭乱建、建房材料、秸秆作物、私设摊点、打场晒粮等侵害公路的行为;
(2)及时拆除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构筑设施和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排放污水;
(3)要采取设立限宽墩和固定、流动检测点等办法,加大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
(4)宽路窄桥、危桥险桥和山区道路陡坡、急弯处,要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2、路段承包养护工为兼职路政管理信息员,坚持日常公路巡视,及时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损路、毁路案事件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搞好管理工作。
3、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县交通路政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护好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第八条 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人身安全、生产安全、机具安全和交通安全;
2、养护工上路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发放的安全反光标志服,根据需要,作业区两端应竖立施工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信号警告标志;
3、组织养护工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要每时每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麻痹大意,支乎应付,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生产安全;
4、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养护工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保证交通标志的完好,宽路窄桥,危桥险桥,急弯陡坡,傍山险道,除设置安全标志外,根据需要,还应增加护栏、护墩、护柱等安全设施,并确保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的完好。
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按照省、市规定,县财政每年足额列支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专项资金。为确保有限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资金管理;
2、对养护工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发放。每季由县农路所将养护工工资拨付给乡镇、街道养护站,养护站要严格按照月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结合月量验结果,核发工资,充分体现多干多得,少干少得,不干不得。因养护任务完不成或质量不高,而扣发的工资,应作为机动奖励资金,奖给任务完成好、养护质量高的养护工,奖优促劣。乡级养护站每季核发养护工工资时,县交通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使养护工工资真正落实到养护工手中,确保养护效果;
3、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从养护资金中,列支一部分专用资金,除用于铁锨、扫帚等日常养护工具的更新外,还将购置必备的割草机、切割机、小型挖掘机等养护机械,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机械化;
4、为确保乡级养护站内、外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养护任务大小,按每年3000―5000元的标准,列支拨付养护站办公经费。
5、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交通农路部门、乡级养护站都应开设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储,专款专用。
6、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还应列支一定数额的农村公路水毁、安保工程专项费用,保障水毁工程及时修复,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7、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除县交通部门加强内部监管审计外,还应邀请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定期检查与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条 目标管理
1、从2010年开始,县政府决定将农村公路日常管养工作,纳入全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日常管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养护站签订年度农村公路管养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强化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健康开展。
3、乡级养护站要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公路管养协议,与养护工签订路段承包管养责任书,明确管养里程、标准、要求、责任等。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细化量化到位。
第四章 措施
第十一条 扎实开展各种活动 各乡镇办要积极开展全省公路“好路杯”、全市农村公路“通达杯”竞赛活动和“示范养路乡”、“文明示范路”、“模范养路工”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建立健全开展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严格按照上级明确的竞赛内容和创建标准,始终坚持把各种活动贯穿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深入扎实开展各种活动,实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带动全县农村公路全面平衡协调发展的目的,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整体上水平。
第十二条 强化平时检查考核 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是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健康推进的有效举措,县政府办、督查中心和交通、农路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骨干,抽调精兵强将,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专项检查考核机构,采取包乡镇、包线路、包路段等办法,实行月检查,季考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平时检查考核成绩,记入年终总成绩。
第十三条 组织现场观摩评比 县政府每年将组织不少于2次的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现场观摩评比会。各乡镇办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内部组织各村观摩、亦可组织相关人员到先进乡镇、街道观摩。通过观摩,给各乡镇办提供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平台,不断改善和提高全县农村公路管养水平。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奖励 (1)年终总评中,被评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县政府授予“示范养路乡”奖牌,并分别给予3万、2万和1万的资金奖励;(2)在省政府“好路杯”、市政府“通达杯”等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乡镇、街道,可相应获得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处罚 (1)在年终总评中,被评定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后三名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试行考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2009〕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2)酌情扣除后进乡镇、街道养护站办公经费;(3)对工作不力、承包路段管养效果差,影响全县评先的养护工,实行淘汰制,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办应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县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17日发布的《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办〔2008〕9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