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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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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镇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告知制度

  1、县政府法制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期限、复议机关、监督电话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推行复议政务公开。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复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权利义务应一次性告知。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期限;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期限从补充告知之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二、接待登记制度

  3、对当事人已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法制局指定人员接待,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

  4、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5、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在收到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确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6、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受理立案制度

  7、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其中,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县法制局局长审批。

  8、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9、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分别送达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调查取证制度

  10、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身份。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调取的建议,报县法制局局长审批后,由复议机构进行登记或者调取。

  12、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复议时发现主要证据缺失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理制度

  1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14、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由县法制局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1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到场调查,但不公开进行。

  六、听证制度

  16、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听证规则》采取听证审理方式,由1名听证员主持听证(其中可以有1至2名特邀听证员)组成合议庭。听证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待复议决定书签发后,依法送达。

  七、行政复议终止制度

  17、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出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列举终止情形需要终止的,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由法制局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18、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列举中止条件的案件,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由县法制局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中止情形消除后,书面通知当事人恢复审理。

  九、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19、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十、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20、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十一、行政复议延期制度

  21、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制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由法制局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

  十二、专家议案制度 

  22、对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专家组讨论,制作案件讨论笔录,综合专家讨论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23、对停止执行、中止复议、终止复议等程序性决定,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法制局局长签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局局长审核后,呈报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发;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需呈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24、县政府法制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政府常务副县长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情况;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十四、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25、行政复议中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不能直接送达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26、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十五、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27、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分类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30日内归档。

  28、被申请人应在提交书面答复时向法制局提交附证据目录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处罚)案卷原件,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十六、案件回访、评查、报表制度

  29、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和第三人没有起诉的,应按50%的比例进行回访,按照满意、一般、不满意填写回访调查表。

  30、案件办结后,法制局应按照《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查。

  31、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法制局应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按规定格式向上级政府法制局报送报表。

  十七、案情通报与个案分析制度

  32、信访、监察、纠风等部门接到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投诉,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建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县政府法制局对申请行政复议和对相关部门投诉的行政争议,应当将审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案件讨论处理。县政府法制局对法院受理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及时与法院沟通,支持配合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理,尽力化解行政争议。

  33、县政府法制局对行政复议中涉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可以进行通报,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个案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八、行政复议责任制度

  34、推行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法制局要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落实行政复议责任制,对提出的建议与意见导致复议错案的承办人、审批人应进行问责追究。

  35、落实将行政首长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首长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率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3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