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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政府法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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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镇平县政府法制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镇平县政府法制工作制度
 
 
 
  为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制约机制,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政府法制工作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包 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定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草、审查、登记、公布、备案。县政府发布或部门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将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县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要求期限内予以说明。县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后形成送审稿,报县政府批准发文执行。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县政府法制局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监察局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或者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宣布该规范性文件无效。规范性文件经确认违法,并因其实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监察局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规范性文件实行适时清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制定依据的变更情况、文件的适用性、文件的使用期限等方面,进行适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清理,原则上由县政府法制局提出应予清理的文件目录,报县政府审定后,由起草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汇总后,提请县政府审核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县政府法制局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仍然执行的,由县政府法制局核实后,下发督察通知,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相关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局,对拒不整改或因执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县政府法制局向监察局提出《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提出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二、行政执法审查备案制度
  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制度。凡需经县政府批准或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在下发决定前,将决定意见送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下发执行。根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决定作出之后15日内应当送县政府法制局备案。(一)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二)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价值15万元以上的;(三)重大的行政强制执行:收缴、划拨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拆除违法建筑物、设施总价值20万元以上的。
  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备案制度。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认真填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执法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行政执法公示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收费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聘请执法监督员的同时,应将公示的相关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县政府法制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年度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局。每年年底,县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适时对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部门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镇政〔2006〕86号)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因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矛盾和争议需要协调的,应书面报县政府法制局或由相关领导交办,县政府法制局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并将协调结果报有关领导。协调不成的,由县政府法制局将分歧意见,上报有权裁定的机构。
  五、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单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县政府法制局。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局报告;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行政执法证与执法人员原填报单位、姓名、类别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新证;行政执法证件到期的,应及时申报审验。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时,行政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六、协议备案制度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与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备案。县政府法制局收到协议文本后,应及时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后反馈到协议报送单位,报送单位对审查意见中所提出的建议、意见,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对原协议文本进行完善。县政府法制局要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外签订协议备案督查力度。
  七、法律顾问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县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从律师、政府法制、行政执法等领域中聘请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过硬、业务能力精湛的人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县政府法律顾问受聘为政府及领导提供法律服务,不行使具体行政职权。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管理。 
 
 
 
主题词:法制 工作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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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0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