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镇政办文件 > 2009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5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
   新农合资金筹集是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关键环节,保持稳定的参合率对于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2010年开始,我县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将由目前的年人均100元提高到150元,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镇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0年度筹资工作顺利进行。我县的集中筹资时间从10月下旬开始,11月20日前截止。
   二、进一步明确参合对象
   《意见》明确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因此,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各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精神,除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均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三、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坚持自愿参加原则
   各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了解和分析缴费标准提高对农民参合意愿的影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并召开不同形式的筹资动员会,有针对性地加强新农合政策的宣讲,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把新的筹资和补助政策讲清楚。同时要通过身边典型事例和受益人具体、形象、生动的现身说法,真正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筹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行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付或代缴参合资金。
   四、严格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农卫〔2009〕7号)规定,从2010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地方财政6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提高到30元。我省地方财政60元由省、市、县三级按5:2:3的比例分担。农民个人缴费参合后,要逐户登记造册,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并及时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全县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全面加强对筹资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政府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筹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重点了解各乡镇办筹资工作的组织情况,核实农民人口数、参合农民数、资金筹集和管理情况及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发放情况等。一旦发现违背农民意愿、虚报参合人数、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不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参合规定及截留、挪用参合资金等情况,要坚决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县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办筹资工作进行抽查。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