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的秩序,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随着我县新一轮经济飞速发展和城区建设框架的进一步拉大,宁西铁路、县城新区、207国道城区段、玉雕湾、月亮湾等旅游设施和312国道南环线等一系列重点建设项目的启动、上马,部分单位、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于不顾,为谋取小集体或个人私利,大肆侵占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违法越权批占土地,大搞土地非法交易,造成了土地交易市场混乱无序,土地资产管理失控,严重地影响了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实施。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违法越权批地行为。主要表现为基层干部,尤其是部分村、组干部同意、默许或直接参与,非法出售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违法占地行为。主要表现为违法占地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占用土地。
3、未经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非法交易。该行为是我县近几年来非法交易土地的热点和难点,主要发生在县城周边地带和城乡结合部位。
4、擅自处理原划拨国有土地、改制后企业国有土地的行为。主要是县城区部分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国有企业改制后闲置土地未经批准私自处置。
5、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倒卖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单门独院住宅建设等。
6、以营利为目的,私下买卖房屋,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隐形转移。
上述几方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方面造成大量土地收益的流失,严重干扰了国有土地“五统一”管理的顺利实施,造成土地资产管理严重失控;另一方面非 法交易猖獗,严重阻碍了规范有序土地市场的建立。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五统一”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确保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打击。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县城新区、207国道城区段、312国道南环段、玉雕湾等区域土地严格按照县政府土地“五统一”管理方式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县城区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县土地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县城规划区单门独院的土地建设审批手续。确需建设的,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倡并鼓励商品楼房,经济适用住宅的开发建设。
为增强县政府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县政府决定建立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国有企业改制后闲置土地、破产企业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上述类型土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后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实行土地储备中心一个“口子”收购储备地,一个“口子”即县土地管理部门供应土地,县政府“一支笔”审批建设用地。未经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县土地、建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及发证手续。县政府决定在每年上缴县财政的出让金中划出40%,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开发。各金融部门、机构要依法给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供信贷支持。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不得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方式和价格。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犯。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得假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原划拨国有土地补办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的40-60%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减免。
四、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按照市场经济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要求,从本年度开始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一律向社会公开。今后,金融、娱乐、旅游、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批确定协议价格,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办理前,要将用地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地价,出让金及参与决策人员等内容,在县新闻媒体或地产交易中心公示7天。
五、强化土地管理,深化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凡涉及依法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合作、赠与等形式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等,一律在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土地使用者凭合法的土地证书进入土地市场交易。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县政府将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严格用地审批、建设证件发放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办理《建筑许可证》,否则不得办理;严禁乡(镇)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在土地申请人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情况下,以任何名义乱发、滥发《建筑许可证》;对有禁 不止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非法批地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彻底杜绝各类违法占地,尤其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各乡(镇)长、各行政村村委主任、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本辖区土地违法案件监管责任人,县政府委托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辖区土地违法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奖罚和全年目标奖罚,具体办法另定。自下文之日起,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停止办理一切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近年来发放的土地、建设证书或证件进行清理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六、加强地价管理,搞好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地价管理政策,调控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征收土地税费等的重要依据和经济杠杆。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年底前完成县城及建制镇的基准地价更新、平衡和标定地价的评估确定工作。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
七、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土地非法交易行为,杜绝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五统一”管理,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关系到我县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是关系到富县富民、改善城市品位的重要基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必须认真对照本地区、本部门土地管理尤其是土地资产管理的工作实际,查找问题和症结,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整改,抓好落实。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内部会审和集体决策制度等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行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县政府将从3月上旬开始,组织县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土地局、建设局、农牧局、房管局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对土地资产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OO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