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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范围内实施光亮工程建设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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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城关镇、城郊乡人民政府:
城市“光亮工程”是一个城市的形象工程、基础工程,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的象征。在我县城区范围内实施光亮工程建设,不仅为改变县城面貌、促进全县文明建设和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创造条件,也是改善城市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为此,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02年1月份起,在县城府前街等十四条主要街道实施光亮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光亮工程规划的位置和标准
规划的位置重点在县城健康路、新华路、雪枫路、校场路、工业路、中山街、卫生路、涅阳路、建设大道、府前街等十四条主街道。
亮化标准:一是这些沿街建筑物的单位,其亮化、美化要按照临街高层建筑物及周围其它建筑、市政设施的实施布局,凡有明显标志的墙体需安装轮廓灯、射灯、霓虹灯,凡建筑物前地面较开阔的地方需安装花灯、礼花灯,凡有铁塔的建筑物须安装礼花塔灯或电脑礼花塔灯,具体亮化标准由建设局负责规划(临待道各单位亮化、美化标准见附表);  二是沿街门店的亮化,凡有门牌字号或广告招牌的个体商户,须将门牌字号或广告招牌安装成流光溢彩的装饰或灯饰;三是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化、美化,其标准是: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亮化,必要条件下在部分路灯杆上还需安装低压霓虹灯。
二、光亮工程建设的时间要求
该项工程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建设,1月底前全部到位。已安装好并达到要求的单位必须保证每天晚上6点开灯,11点以后熄灯,以树立镇平形象。
三、光亮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一是临街各单位、各门店商户的亮化、美化,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公益事业大家办”和“谁的门面谁装扮、谁的门面谁包干”的原则,由各单位、门店自行承担。
二是对于已建成的具有经营价值的道路照明设施、标牌按照“盘活资金存量,以资产换资金”的办法,通过拍卖使用权、经营特许权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光亮工程建设。
三是凡管理权属无主的地方、公共场所,其亮化资金由县财政投入;玉雕大世界南北门的亮化资金,由城关镇负责投入,内部商户的亮化由商户负担。
四、光亮工程建设的措施和要求
1、凡沿街所有的行政、企事业、学校等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按照亮化标准和时间要求落实到位,按期维修、养护,经常检查,做到数量到位,亮度到位,确保亮化、美化、经常化。二级单位的亮化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并负连带责任。具体检查落实由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2、凡沿街所有的个体门店亮化情况由工商局负责检查落实。
3、公共场所及所有街道的路灯亮化由县电业局负责。
4、在光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电业局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做好供电的各项服务工作。
5、对临街单位和门店不按要求进行亮化、美化的,将采取挂黑旗、发通报或电视曝光等措施进行督办。
6、为确保光亮工程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由县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附:县城主街道亮化规划任务表

                                二OO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