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南阳行署《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宛署文〔1989〕70号)和镇平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南阳行署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1989〕133号)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县城镇建设发展较快的实际,现将调整石佛寺等六个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六个镇辖区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划分
1、石佛寺镇辖区范围:
石佛寺镇东至油库以西,西至西干渠东支渠以东,南至龙翔大道以南200米以北,北至老毕庄以南的工商企业和经营单位。
2、枣元镇辖区范围:
枣元镇东至曲贾公路以西,西至黑河以东,南至矿产公司(东黄村)以北,北至杨家村(刘庄)以南以内的工商企业及经营单位。
3、遮山镇辖区范围:
遮山镇东至朱岗村以西,西至柳泉铺乡与遮山镇交界处以东,南至小沙河以北,北至王河村以南以内(宁西铁路货场)的工商企业及经营单位。
4、杨营镇辖区范围:
杨营镇东至赵河以西,西至富民路以东,南至207国道南200米以北,北至建设路北200米以南以内的工商企业及经营单位。
5、高丘镇辖区范围:
高丘镇东至敬老院以西,西至振兴路以东,南至电视转播站以北,北至北环路以南以内的工商企业及经营单位。
6、曲屯镇辖区范围:
曲屯镇东至兴国寺以西,西至曲屯河西以东,南至周阎营以北,北至曲屯一初中以南的工商企业及经营单位。
二、税额标准
按南阳行署批复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标准,每平方米税额为0.2元。
县直有关部门和六个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认真做好宣传,迅速澄清底子,抓紧组织入库。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标准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