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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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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市政府宛政〔200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审查的范围
(一)各乡镇政府制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备案工作的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自2002年9月1日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政府备案。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各一式两份。
(三)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工作,乡镇政府由政府法制专干负责,县政府部门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负责;无法制机构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办理。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迳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审查监督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3、是否相互冲突;
4、是否适当。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职责。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限期纠正;有重大问题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对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对符合通知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应当定期公布目录。编辑出版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汇编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县政府部门或乡镇政府说明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县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分重要,意义重大。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全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加强检查指导,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OO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乡(镇)〔 〕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乡(镇) 年 月 日发布的《××××××××××》(文号),上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年 月 日

 

镇平县××委(局、办)文件

××委(局、办)备〔 〕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委(局、办) 年 月 日发布的《××××××××××》(文号),上报备案,请查收。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