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依然存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宛政〔2002〕56号)精神和唐河现场会要求,结合镇平实际,现就我县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是加强党和政府农村政策的宣传、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四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是一项农村费改税工作的配套工程,是顺民心合民意的民心工程,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收费行为的阳光工程。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全省已有60%的乡镇和30%的行政村建立了公示栏。如周口全市乡镇公示率已达100%,行政村公示率超过50%。洛阳市8县1市6区执收部门公示已完成90%以上。我市也已有20%的乡镇和10%的行政村建立起了公示制。其中唐河、新野全部乡镇和一半行政村建立了公示墙。因此,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要把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以及农民关心的收费项目作为公示的重点。当前,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计划生育收费、电价及电网改造收费、水价、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粮食保护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本次公示内容为第一批,今后将分批公示。
三、公开明示,便于监督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应选择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示内容必须做到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按照谁收费、谁公示、谁设立、谁维护的原则,加强对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动态管理和维护。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由乡镇政府、各主要有关部门组织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规定的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价格,各行政村公示栏应公开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及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等收费和价格。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和价目表,公示规定的水费、电费、电信和邮政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小学校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卫生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等,坚决防止借公示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合法化”。物价部门和农监部门要对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公示内容和方式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并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举报电话,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在涉农收费公示工作中,必须坚持“五统一”,即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式样、统一时间、统一验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关于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监察、农监和物价、计生、卫生、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时间要求。9月6日前各乡镇把领导小组名单报公示办公室;9月15日前上报公示牌数量及制作方法(自己制作或由物价局统一制作);9月30日前所有制牌到位;10月5日前公示栏建成;10月6日―10日县物价局验收;10月15日全部完成任务,迎接省、市验收。
关于责任。各乡镇行政一把手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亲自抓,物价助理要具体抓。各行政村的公示由所在乡镇负责。对在县验收中完不成任务,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对在省、市验收中完不成任务、不合格者予以电视曝光。
五、加强检查,形成制度
物价和农监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应公示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要按照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公示工作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并作为农民负担检查验收的必检内容纳入农负检查工作之中,实施有效监管。
二OO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