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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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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县的社会力量办学特别是学前教育发展较快,对广开学路,培养人才,促进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相当一部分学校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校舍简陋,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和学生安全难以保证;一些办学单位的指导思想不端正,存在乱收费,超大班,管理不到位,以营利为目的等现象,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为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及其它教育机构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本管理意见适用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向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接受初步审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学章程
   (二)办学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房屋、设备所有权证明
   (四)学校主要负责人简历、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教师及管理人员名册、资格证明等。
   (五)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
   (六)开办资金及日常性经费稳定的来源证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单位的担保证明。
   凡经县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初验合格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由县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招生。举办实施卫生、艺术、体育、法律、财经等专业的学校,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并颁发许可证以后方可组织招生;实施以职业技能以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劳局审批,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未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办学。
   为鼓励社会力量力学,对经市审验不合格但已基本具有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的社会力理办学单位,经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同意,给予一年的巩固提高期限,第二年继续申请验收,若仍不被批准的,应予停止办学。
   四、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地址、名称、办学性质、收费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的许诺。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招生广告(简章)进行把关,定性后加盖公章(或出具证明),方可准许在社会上宣传。
   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教学业务管理。县政府成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成职教育股。镇平县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受县教育局委托统一管理本区域内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定期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招生行为、课程设置、教育质量、财务收支等进行检查、评估、督导和验收。县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征订教材,确保教材的质量不出问题。坚决杜绝盗版教材进入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办学单位都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教育法规,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及课程开设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教学质量。实施幼儿、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单位由所在乡镇的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实施初中以上和其它门类的教育教学机构由县业务部门直接管理。教师职称的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逐级申报评定。任何学校都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的组织或个人。教育部门要经常深入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办学规模,下达招生计划。每年要因地制宜制订校长、教师培训计划,提高管理及师资水平。
   六、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有被批准的办学单位,须持《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收入应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办学条件现代化。
   七、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社会力量力学单位要定期对校舍、教学设备、食堂卫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凡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档案;要经常向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师生在安全的环境里学习和工作。有车接送的办学单位应聘用合格的驾驶员,并购置车况好无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向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报送车辆、驾驶员的有关证件,接受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接送学生应控制人数,坚持杜绝车辆超期服役,无证驾驶,超载接送等现象的发生。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深入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责令其排除不安全因素,若有重大安全问题而不及时整改的,要责令其停办整顿,严防房屋倒塌、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凡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办学单位的刑事责任。
   八、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中,不得收取费用。县政府将对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