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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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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镇平县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镇平县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县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遵循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坚持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管理组织与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制定本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汇集和支付采购资金。
3、拟定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4、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5、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超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6、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备案。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责成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履行。
7、监督检查采购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的执行情况。
8、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9、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
10、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其主要职责:
1、接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3、直接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4、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5、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6、办理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三)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部门采购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各部门要加强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三、政府采购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政府采购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办理的采购。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县政府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项目以及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
四、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由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采购人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单位(台、套、件等)价格在50000元(含50000元,下同)以上的商品;
2、单位不足50000元,但同类商品批量价格达到50000元以上的商品;
3、合同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5、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方式。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l、县直各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根据县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要编报预算,不得漏报或瞒报。
2、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批复制度,政府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
3、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不能割裂,不得在部门支出控制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预算项目。不得擅自进行采购,否则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会计中心拒绝报销。
4、县直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在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基础上进行,采购项目预算价格要与市场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制县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实施要求),分别下达给各有关预算单位。
(三)组织采购
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并与县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清单和委托代理协议制定具体采购方案并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实施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按照规定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等。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提交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采购资金的汇集
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工作需要,填制《镇平县县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无误后,下达《镇平县县级政府采购项目批复通知书》,并下达《镇平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通知财政专户会计和采购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7日内将采购资金(含自筹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六)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行专户支付制度。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约定提出《镇平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采购人同意并签署《镇平县县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签署《镇平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核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拨付款项。
(七)采购资金的节余
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购资金支付完毕以后,预算内节余资金收归国库;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节余后返回采购单位专户。
六、监督检查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实行审计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对行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八、以前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