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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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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工业园区建设是我县今年的九件大事之首,为了吸引更多、更强的企业入驻园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镇平县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镇平县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镇政〔2002〕69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业园区的实际,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优惠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1)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园区土地出让价格,按《土地法》规定,参照我县工业用地实际,基准地价(含报批价)为每亩2万元左右。对在工业园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不交纳出让金,在其它费用交纳后由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的有关手续。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对镇平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给予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
(2)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的证照由管委会一站式全程服务代办,只需企业业主提供有效证件交管委会即可。对于注册资金全部到位暂有困难的企业,只要到位60%以上,即可以注册投产,待年终只要资金全部到位,实现有关生产、销售、税收指标,核发证照。
(3)工业园区内“五通一平” (即水、电、路、供热、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工程,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在企业施工前配套到位。
(4)凡进入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一律纳入县重点保护企业范围,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工业园区直接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收费,坚决制止和打击任何形式的“四乱”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5)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全部实行双电源供应,电价不超过0.38元/度。
(6)凡乡镇引进的或由乡镇迁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产值统计、税收收入等全部计入有关乡镇,税收当月由国、地二税划入乡镇账户。
(7)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期间的规费,由管委会协调物价局核定,该减则减,该免则免。
(8)凡在园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业主及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县内可选择学校就读,按照县城籍干部职工子女的待遇免收借读费。
(9)进入园区企业建设所涉及的办理准建证费、文物勘探费及在施工期间的噪音、粉尘、排污费、地震及墙改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各单位均不得征收。
(10)进入园区的企业在建设期间的用工、用料、车辆运输等,均可自主安排,凡发生地方个别群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以干扰经济秩序定性论处。
(11)凡进入园区的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自主选聘、辞退职工,自主确定工资、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
(12)进入园区的县外投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县政府其它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