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防止用工随意性,促进稳定就业,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建立依法有序的用工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诉诸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例越来越多,特别是围绕临时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大局的长治久安。同时,因用工程序不规范,用工手续不完善,用工性质不确定,用工单位势必会增加用工成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程序,规范用工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含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要对原用工单位支付其工资、无正式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一律进行清退。各临时用工单位要按法定程序到县劳动监察部门办理与临时用工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清算各项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达到手续完善,程序合法,不留死角。对继续留任人员要登记造册,经县人事劳动部门汇总后,报请政府协调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后予以派遣。特别是对那些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临时聘用人员要优先予以招聘(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劳动监察部门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
1、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拟在县经贸局成立镇平县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劳务派遣公司要在社会劳动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进行派遣和输出。
2、集体研究录用临时用工。对各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继续留用人员名单,由县人事劳动部门提交县政府讨论研究,审查同意后由县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派遣。除继续留任人员之外,今后各机关事业单位仍需其他临时用工的要及时向县人事劳动部门申报用工计划,说明岗位、年龄、性别、特长、学历等基本情况和要求,由人事劳动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研究,经主管人事劳动副县长签字同意后,交由劳务派遣公司择优派遣,各用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临时人员。
3、规范劳务派遣公司运作。劳务派遣公司要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管理所聘人员的档案,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临时用工合同期满,若用工单位继续使用,则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对继续留用人员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同时,劳务派遣公司要与临时用工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要约定好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管理费用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后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要对所录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技能。
4、建立求职登记机制。劳务派遣公司要广开门路,积极开辟就业渠道,充分挖掘就业岗位,除向机关事业单位派遣临时用工外,还可向辖区内外有用工意向的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等因需派遣,多形式广泛吸纳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同时,要建立起正常的求职登记机制,设立求职人员信息库,储备后续人力资源。要做好宣传发动,择优吸纳政策性安置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意向表》,如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等非从业人员优先登记,优先录用,优先派遣。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人员裁减去留,触及面大,人事劳动部门要认真钻研,吃透政策,确保在执行和操作上不偏不倚,避免在消除矛盾中又产生新的矛盾;经贸部门要抓紧研究筹备,于2008年1月中旬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并投入正常运转;各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认识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临时用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设身处地的为原有聘用人员着想,切实落实好清退前的各项待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临时用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问题,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为将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推动镇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