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镇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切实解决林业“三定”以来林业生产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全县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完善林业“三定”、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经济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为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已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并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改革形式,应予以维护,不得打乱重来和借机平调。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在组织改革实施承包方案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依靠群众,协商解决的原则。在改革的主体上,以广大林农为改革的主体,在改革方式上,要充分体现民意,只要不违反法律政策,在确保林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模式,都由村民民主决定,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各村、组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共同参与、内部优先的原则。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优先权。
(五)坚持明晰产权、规模经营的原则。在明晰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推进将林地、林木集中连片向村(组)内外大户流转,切实解决“一山多户、一户多山”分散经营局面,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四、改革的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水边(埂)、农田林网、道路两侧、城镇村(含四旁)绿化用地的使用权;4、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买断、承包和租赁经营的林地林木应予以稳定,经权属核实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合同,确认并发换林权证。已经退耕还林的,在此次林改过程中也要一并确权发证。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林地从事除森林防火之外的其它林事活动。
五、改革的主要任务
1、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3、规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机制。
4、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稳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的运行机制,实现“山有主、人有责、民有利”的目标,调动全民爱林护林育林营林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保护体系、管理体系、产业体系和合作体系,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全面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六、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的形式:
1、自留山稳定不变。自留山林权证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以原发证为准;四至界线、面积与实不符的,应实事求是予以核实;四至载明林地物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面积与实际测算为准。林业“三定”时自留山未发证到户的,按原划定的山林予以落实发证。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自留山也可进行流转。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稳定不变。林业“三定”时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管护机制健全,林木生长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的可按原合同终止期限确权发证,在承包期限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允许继承。山林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
为解决责任山存在的“一山多户、一户多山”不利经营和“有林变无林”(荒山、荒地)等问题,应分别采取以下经营形式进行确权:(1)原责任山为有林地目前仍管护较好,但面积分散的,应采取一次性买断、林地林木折股分成、大户承包等形式,通过评估折价、公开竞标的方法,集中流转发包。(2)对原责任山承包时有林而因管理不善变成荒山或改变林地用途的(荒地),对林地评估折价后,统一集中发包。不愿发包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限期绿化造林。逾期造林不达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3)对分而不治或无能力治理的责任山,一律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确权折价重新发包。通过此次林改重新流转承包的,承包期限必须在30―70年,予以确权发证。3、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自留山和责任山,已经由集体收回统一造林管理的,要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4、完善“四旁”宜林地及林木权属。村庄周边、四旁隙地、河道滩涂、乡村道路等绿化用地,已有林木有承包合同的应予以完善,未明确其使用权的,应签订承包合同;至今仍然荒芜的,应按程序予以确权到户。“田边地埂”所有林木应按“林随地走”予以明确。
5、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对外发包,利益协商分配;对矿石矿山开采,水利开发、城镇、公路等已批准开工生产建设和纳入规划的集体经营管理山林,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大头”按股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村、组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6、有偿转让经营。以村组为单位,可将现有山林整体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林木转让费一次性收取,林地租金一次性收取或逐年收取。收益的“大头”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留集体组织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7、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改变林地用途的,要依法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大部分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发换林权证书。
(二)放活经营。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对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规范流转。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山林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5月16日―6月9日)
主要任务: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制定方案。
1、成立机构。县、乡两级成立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林改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2、宣传发动。县、乡、村要层层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改革氛围。要通过召开三级干部会、党员会、村民大会等方式,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林改。
3、组织培训。县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成为懂政策、会操作、能指导的“明白人”,确保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4、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要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林改实施方案,并报县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各行政村的林改方案,须经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登记备案(6月10日―10月31日)
主要任务:实地校查、公示结果、勘界确权、登记备案。
1、实地核查。在县林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采取现场校对,地形图勾绘、实地丈量、GPS绕测等办法,对各乡镇、街道村组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林地四至边界、面积以及株数等,把林地、林木权属落实到山头地快,并按照统一要求绘制图表。
2、公示结果。完成集体林地和林木实地核查之后,将调查核实情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改革方案,张贴招标公告,确定标的和承包期限,公开招标。属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确定林改方案;属村组集体所的的在各村组张榜公示,分别由村、组提出改革预案,并由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确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
3、勘界确权。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由村、组组织的调查人员及村组干部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并绘制地形图和林地位置。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4、登记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林地或林木,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分别落实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和所有权,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经营合同,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阶段:确权发证、建立档案(11月1日―12月9日)
主要任务:审核输机、颁发证书、调解纠纷、建立档案
1、审核输机。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签章同意后报送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并在当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0天。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对权属不清或有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发证;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依法收回注销。
3、调处纠纷。对林权有矛盾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4、建立档案。把林改资料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室专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巩固完善(12月10日―12月31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各乡镇、街道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本地集体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的项目和内容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县林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并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
县林改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林改工作,制定林改意见和方案,审核各乡镇、街道林改方案,组织落实林改的各项工作。负责林权登记办证和检查验收工作。
各乡镇、街道林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林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林改意见和实施方案,配合县林改办搞好林改培训工作,审核各村组林改方案,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派出林改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全程参与指导村组林改工作。搞好自查和配合县林改办搞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建立分工协作的协调机制
林业部门负责林改方案审定、操作规程培训、政策法律咨询、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集体林改的意义、法律、政策和各地林改中总结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加大林改宣传力度,营造改革舆论氛围;财政、发改、纪检、监察、档案、信访、金融、民政、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法制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支持集体林改工作,形成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动力。
(三)建立督促检查机制
县林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组成督导组对包乡驻村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导检查,同时邀请人大、政协对林改工作进行视察和监督,保证林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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