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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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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镇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镇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

实 施 方 案

(试 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文件精神,缓解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好城镇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促进我县城乡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负责医疗救助的初审及相关服务工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镇重点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认真组织实施,针对医疗救助政策性、业务性强的特点,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到救助范围公开、救助标准公正、救助对象准确公平,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结报,严禁挪用、挤占和虚报,适时确定我县的医疗救助范围和比例。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定点医疗优惠条件

   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救助范围:1、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2、尿毒症透析;3、内脏器官移植;4、白血病。

   不属于救助范围:1、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或未经指定医院同意外出就诊的费用;2、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凭证的;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5、其它超出救助范围规定的疾病。

   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范围的申请救助者,当年医院确诊后的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按不同比例结算,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计算方法如下:

   6000元以下部分15%;6000元以上部分为20%。

   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是指患者的医疗费扣除其社会帮扶等金额后剩下的部分。

   定点医院优惠条件: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挂号费、住院诊查费、副主任医师诊查费;磁共振、CT、彩超等大型检查优惠15%;住院床位费按最低标准(6元)。

   四、审批程序

   申请:

   (一)申请医疗救助,由户主或其他主要家庭成员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镇平县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

   (二)城镇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相关材料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费如实提供:

   1、镇平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公疗医院是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如需在其它医院救治的,需经城镇医疗救助中心同意),定点医院应如实提供患者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化验单、票据(以医院电脑资料为准),并协助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非甲类用药进行审查把关,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标准。

   2、患者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扶贫帮困情况的证明,分别由相关部门和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3、在全年可享受的最高救助金额范围内,每半年可申请救助一次。

   审批: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申请医疗救助所需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对上报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审批。

   (三)县民政局在审批后的下个月将审批的救助金拨入邮政低保金个人领取账户。

   (四)每年两次,5月10日—6月10日、11月10日—12月10日为上报审批时间。

   五、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督

   1、资金来源:医疗救助资金由上级拨付的资金、县财政的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组成。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县财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用账户,纳入本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将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纳入同级医疗救助资金,单独列账。县民政部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市民政部门报告本县接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金额。

   2、使用及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发放情况,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医疗救助金。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他人骗取医疗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65911155)。

   本实施方案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