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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平县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依法开展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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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镇平县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依法开展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依法开展

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自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河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5〕24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砖瓦窑(厂)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自然资源,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紧缩并最终取缔生产实心粘土砖为出发点,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复垦与保护并举,拆除与限制同步的原则,通过开展治理整顿,全面排查砖瓦窑厂的各种违法行为,集中打击,坚决遏制违法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范围:

   在全县所有占地取土用于加工实心粘土砖的大、中、小型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包括各类轮窑、吊窑及砖机等生产经营单位(设备)中,全面查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关闭:(1)取土场区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取土场区无自采土源的;

   (3)取土场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

   (4)取土及生产场区在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砖瓦窑(厂)必须关闭。

   3、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的砖瓦窑(厂)必须行进整治,确保在2006年5月底前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目标任务:

   1、关闭目标:务于2006年6月底之前关闭10%以上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2006年12月底之前关闭20%以上,2007年12月底之前关闭30%以上,2008年12月底之前全部取缔生产实心粘土砖,严禁使用实心粘土砖。

   2、复垦目标:2006年6月底之前复垦砖瓦窑(厂)土地的10%以上,2006年12月底之前复垦20%以上,2007年12月底之前复垦30%以 上,2008年12月底之前复垦40%以上,2009年3月底之前实现砖瓦窑占地得到全部复垦。

   3、整顿目标:国土资源违法案、事件全部得到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处理到位;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和制止,砖瓦窑(厂)违法占地、取土行为得到依法严惩,实心粘土砖生产逐步递减直至依法取缔,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做到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日趋完善。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关闭的原则:对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小土窑、小立窑应予强制淘汰;对占地毁田的砖瓦窑(厂),应立即取缔和关停,鼓励并扶持发展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对于利用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江河淤泥、片麻岩、粉砂岩等制作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出台实施政策优惠,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2、合理规划的原则: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确需取土制砖的,应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且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方案要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逐步实施。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依照本人申请,报县国土部门批准,按计划取土并限期复垦。

   3、先垦后占的原则:对已停产或淘汰粘土实心砖并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但必须坚持“先补后占、占二补一”的原则,预先按标准交纳耕地开垦费,待补充耕地通过验收后按计划进行生产。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符合开发整理条件的,应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不符合开发整理条件的,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

   4、依法处理的原则:凡是砖瓦窑(厂)不经县国土部门批准和不按批准规定实施、涉及违法占地,或破坏耕地、无证取土、超范围取土、非法转让和不按规定复耕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元月10日—15日)

成立砖瓦窑(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采用发放宣传单、刷写标语、播发公告、开辟电视专栏、字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排查澄底阶段(元月16日—25日)

   各乡镇要认真对照检查,查找本乡镇辖区内各砖瓦窑(厂)用地、复耕、持证等情况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上报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整顿办也将派出督查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动态巡查,并加强对各乡镇专项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阶段:查处整改阶段(元月26日—28日)

   结合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砖瓦窑(厂),必须于2006年3月底之前停产关闭,对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违法占地,取土的砖瓦窑(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规定关闭的砖瓦窑(厂)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关闭;对于应复耕而没有履行复耕协议的,责令限期复耕,仍不履行的,以涉嫌破坏耕地犯罪依法查处。

   第四阶段:自我完善阶段(3月1日—3月10日)

   按照制定规划、完善手续、建章立制、搞好自查、立卷归档等程序认真做好相关验收完善工作。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3月11日—3月20日)

   围绕这次治理整顿的内容和整改目标是否完成,按照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方法是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查看和随机走访业主群众相结合。对于弄虚作假、查处不力、图形式、走过场的要将此项工作推倒重来,并将追究乡镇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阶段:巩固提高阶段(3月20日—4月20日)

   进一步巩固前段的整治成果,加强监管,防止反弹。

   五、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县砖瓦窑(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文下发),并组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统一、高效、专项的工作总体要求,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各乡镇的沟通协调。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和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电力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做好粘土砖瓦窑厂的专项整治。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关停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制订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回收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材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对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及落实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各类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三)实行目标考评,确保任务完成。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各乡镇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年度目标管理,各乡镇乡镇长是砖瓦窑(厂)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完不成专项治理整顿任务的,将对相关乡镇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以确保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改变其建筑用材观念,营造支持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的浓厚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各类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促进整顿目标按期顺利完成。

附件:各乡镇砖瓦窑厂关闭目标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