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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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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低保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施城镇低保的重要性、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城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解决城镇非农业弱势群体生活困难问题,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因此,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精神实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和《实施办法》上来,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促改革、利发展、保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二、要强化管理,建立低保户籍属地管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之规定,城镇低保管理工作实行户籍属地管理,即户籍在哪里就由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或委托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具体是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的低保日常管理工作(未设居委会的乡镇由民政所负责),主要宣传低保政策,受理居民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入户情况,呈报初定对象,做好信访接待,搞好辖区低保稳定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的办事机构)要做好入户复查、审查上报和信访接待、低保稳定等工作;民政局、县低保管理中心要核实有关资料,办理批准手续,组织和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财政局要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足额发放低保金。
三、要严格政策,确保低保质量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开展低保工作。首先,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非农业困难居民均可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南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人均月收入104元);其次,要把年老体弱、常年患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孤老孤儿、天灾人祸生活无着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劳动技能差,其收入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等弱势群体纳入低保,以期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其三,要阳光作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居委会(或民政所)对拟定上报的低保对象在上报前都要在本辖区内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四,要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非农业居民纳入低保。每季度,各居委会(或民政所)都要对辖区内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入户调查,对那些条件变好的按照程序要及时退出低保,对那些条件由好变差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程序及时纳入低保,确保低保质量。
四、要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成效。首先,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使低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其次,根据国务院《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城关镇、城郊乡要建立城镇低保管理站,要选定工作效率高、办事公道的同志来抓此项工作。其他乡镇由民政所管理此项工作,各居委会要明确1―2名专干负责低保工作,从组织上确保低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其三,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力保稳定。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稳定作为衡量低保成效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一方面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政策,做好说服解释,理顺情绪。另一方面要排查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不稳定解决在初发期、解决在基层,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