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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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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省委四号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研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六大主要问题:1、人地矛盾突出,要求调整土地;2、强行抽地,高价发包;3、少数村按地亩分摊烟税;4、部分村组违反法律法规按村规民约调整土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5、征地补偿问题;6、个别地方强行搞土地流转等。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市有关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确保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严禁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
紧 急 通 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持我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精神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我省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来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因土地承包问题上访事件增多,个别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豫发〔2004〕4号)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个别地方存在的二轮延包遗留问题,今年秋种前必须认真解决,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确保农村二轮延包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对没有具体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着力解决当前农民群众反映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一)严禁发包方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法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借人地矛盾突出或村规民约的规定,以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如家庭中有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在城市中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等为由,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
法定承包期内,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二轮延包时个别地方约定法定承包期内若干年调整一次土地的,约定无效。要处理好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问题,确保其有一份承包地。凡基层村组随意收回承包地的,必须退还承包方。
   (二)坚决纠正和制止“两田制”。“两田制”是把承包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或经济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和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手段。对二轮延包时“两田制”没有认真进行整顿的,要按政策法律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对以结构调整为名,收回承包地,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或经济田),重新搞招标承包或强迫种植、推行规模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超过的部分,必须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又重新留机动地的,必须归还原承包方。机动地的发包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承包期限不得长于5年,机动地应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四)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或阻碍流转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作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不得为了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五)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外,不得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六)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原则上应允许。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七)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各地要坚决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4〕3号)的精神和要求,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农民群众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提出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集中一段时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查处,明确目标责任和解决期限,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