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们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从二OO一年三月一日起,进一步强化城镇国有土地“五统一”管理,全面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突出规划的“龙头”地位,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镇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项建设用地审批的基础和依据。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先依法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征用土地。
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
二、强化土地统管职能,严格实行“五统一”管理
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是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特有权力,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切实纠正一些部门多头管地、违法管地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地,非法倒卖国有和集体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县城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必须实行“五统一”管理,即:
(一)统一规划
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电力、通讯和集镇所在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建设规划或集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具体编制出各功能分区的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内的地块用途和实施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统一征用
1、县城和集镇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时,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具体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补偿规定,将农民集体的土地征归国有。
征用土地是政府行为,也是政府的特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征地补偿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核定补偿,不能与被征地者协商议价。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单位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县政府协调或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期间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内一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28000元;二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26000元。
建制镇规划区内一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25000元;二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23000元。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内一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二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18000元。
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外一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18000元;二类耕地每亩最高不超过15000元。
实行统一征地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从土地开发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被征地所在乡镇及村的补助工作协调匿费,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及村不得再附加其他费用。
2、对城镇闲散用地、低效利用土地和破产倒闭企业用,地,实行财政投资或信贷方式由政府进行收购,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库,为城镇建设储备必要的建设用地。原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或变相倒卖土地。
(三)统一开发
征用后的国有土地、未经开发的国有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改制企业剥离土地和旧城改造用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发,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使其具备项目建设条件后,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集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开发,由所在乡镇政府编制土地开发方案,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土地开发由县政府委托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地地管理部门应成立土地开发机构,专门负责土地开发。县政府设立土地开发基金,每年从土地开发纯收益中提取20%作为土地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
(四)统一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管,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内开发后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县政府以有偿使用(即出让)方式向用地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用拍卖、招标形式出让;不能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出让。
凡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县城和集镇规划区内,出让金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城镇规划区外出让金不得低于成本地价(征用土地成本价各项政策、规费之和)的40%。
收取的上地出让金必须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款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集镇规划区内统一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金纯收益的60%,通过财政返还给所在地乡镇政府;国家、省确定的试点集镇,出让金85%返还所在地镇政府;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出让金全额留于县财政。
(五)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土地和城乡地政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行使建设用地管理、地政地籍管理、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土地监察职能,严厉查处违法批、占地、非法倒卖土地及擅自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等行为。
三、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全面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新开发的国有土地实行出让方式供地外,原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国有土地,也要全部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按照土地的实际用途,采取定级估价的方式,以宗地地价的20-40%核定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交纳若干年度出让金或逐年交纳年租金的方式;企业改制中政府控股或参股的土地必须交纳出让金或年租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经营性用地及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后的住房用地,应交纳出让金或年租金。
下列土地经政府批准可以继续实行划拨方式用地;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事业单位办公、教学用地和集体住房用地;2、军事设施用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经批准继续实行划拨方式的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或以其它方式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或转移的,应一次性补缴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四、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落实
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全面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必须高度树立政府统管土地的权威,加强行政执法和土地监察力度。土地、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要联合执法,通力协作。对无理阻挠和拒绝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开发、出让土地、借机敲国家竹杠、抢占土地、非法倒卖集体土地的行为,以及土地隐形交易要坚决打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对越权批地、非法出让土地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涉及公职人员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大力营造良好的土地执法环境,确保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实施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统一领导、转变观念、广泛宣传、提高认识,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
土地有偿使用是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是落实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关键,是政府行为的重要体现,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一定要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土地、城建、计划、电力、电讯、监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土地管理“五统一”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每年将对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知识的培训;土地、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土地法制、“五统一”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土地管理“五统一”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政策到位。
附:1、各类土地等级划分和年产值标准
2、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