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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农综开发粮基建设财政有偿资金偿还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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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解决农综开发粮基建设财政有偿资金偿还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一年一月九日
 

  关于解决农综开发粮基
建设财政有偿资金偿还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粮食基地建设财政有偿资金回收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项目区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作为借款主体,实行统:借统还,无条件的全部承担到期还款任务。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主动地偿还到逾期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归口管理。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政府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借款协议和担保的有关规定,按期归还有偿资金及其占用费。农综开发部门要大力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四条 为了确保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期偿还,可采取多种回收形式。主要有:1、增效分成。通过改善生产条件,调整结构,种植高产高效作物,在增产增效中,拿出一定资金(或实物),专户储存,用于到期偿还。2、反租倒包。项目区乡镇按适当价格租赁农民土地,进行农业设施配套,再返包给科技能人,利用租包差价偿还有偿资金。3、开发性承包。采取集中建设、社会承包、借款分担的办法,落实有偿资金回收。4、饮灌结合。对于离村庄较近的机井,通过埋设输水管道解决人畜饮水的办法,使机井发挥更大效益,筹款偿还。
第五条 积极推行水利体制改革。可采用租赁、拍卖、承包和股份制等形式,盘活资金,偿还欠款。
第六条 为减轻欠款乡镇财政借款到期集中偿还的压力,欠款乡镇可视情况,在国家回收期未到的情况下,提前少量回收资金,专户储存,积少成多,保证到期偿还。
第七条 对乡(镇)直部门承包、改制农业机械及其它设施收回的资金,要及时上划财政,偿还有偿资金,不得转嫁债务,挪用资金。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镇政[1999]55号文件精神,对农由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所用的有偿资金,可用公积佥足额偿还。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多种经营项目到期的财政有偿资金,要按照合同及时偿还。实行财物担保的要依法回收。
第十条 偿还财政有偿资金,实行财政分级担保制度。在不能按期归还有偿资金时,县财政可采取一切办法,包括调款、直接扣减预算内外资金和其它一切资金等,促使偿还。
第十一条 按照偿旧配新原则,凡已争取到的农业项目资金,欠款乡镇和县直单位,一律首先偿还农综和粮基;到期财政有偿资金。对不同意者,由县财政硬性扣还。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凡符合农综开发条件,有开发要求的,或由县确定在“十五”期间开发的;乡镇和企业单位,以及当年批准的项目,连续三年要向县;财政交纳财政总收入百分之一的资金,作为开发基金,滚动使用。交纳办法可以直接上缴或由县财政代扣。
第十三条 强化激励机制。对还款及时的单位和乡镇要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和其它农业项目;对不守信誉还款不力的,扣减或不安排农综开发及其它农业项目。
第十四条 要把财政有偿资金的偿还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进行年度考评。凡完不成偿还任务的,扣减农业项目分数。对回收被动,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责任。各欠款乡镇乡镇长、县直欠款单位行政一把手,要作为欠款回收责任人,联系个人政绩,参与工作考评。县目标办、县政府办公室要跟踪督查,定期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