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提高县城建设的品位和环境质量,使县城建设逐步走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完善、配套建设”的良性发展轨道,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宛政〔2000〕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县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除军事、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外,都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级别划分
一级用地范围:西至伏牛路(含路西门面房用地),北至火车站,东至泰山路(含路东门面房用地),南至南环路(含路南门面房用地)。
二级用地范围:一级用地范围外沿,三潭路以南,大奋庄以北,西入城口以东,长城路以西范围。
三级用地范围:二级用地范围外沿,县城规划区以内范围。
三、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一)一类项目: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贸、写字楼等项目。
(二)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居民住宅、工业、仓储等项目。
(三)三类项目:指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医院医疗用房、敬老院、福利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性项目。
四、征收标准
(一)新征土地和变更土地归属权及用途的征收标准:一级用地每亩4万元,二级用地每亩3万元,三级用地每亩2万元。
(二)新建设的道路两侧门面房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5万元/间;老城区道路两侧门面房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万元/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0元/m2(按建筑面积)。
(三)不属新征土地和变更土地归属权及用途范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行建设时的公建项目(不含门面房),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一级用地为30元/m2;二级用地为25元/m2,三级用地为20元/m2。
上述标准在征收时,一类建设项目按土地级别标准的120%征收,二类建设项目按土地级别标准的100%征收,三类建设项目按土地级别标准的75%征收。
五、征收办法
城市项目设施配套费征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对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城市建设项目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对未缴纳配套费而擅自占用土地,变更土地归属权,以及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管理与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后,在财政设立专户,不再调控,由主管县长审批使用。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生效。
二OO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