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以来,我县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该项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轨道,但还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力度,扩充总量,扩大规模,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依法规范收支行为,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筹”的票款分离管理体制。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职责,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则罚,应缴尽缴,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失。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资金管理的财政部门,必须强化收入运行监控,建立正常收入秩序,提高收入运行质量,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计划管理,科学编制当年收支计划,强化计划约束,加大征管稽查处罚力度,确保收入计划和调控任务的完成。
四、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国有专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内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内外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门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五、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后票据的管理。纳入直收范围的收罚收入项目,执收执罚单位不再直接开据统一票据,只开具缴款通知书,纳入代收范围的收罚项目,由执收执罚部门持《收费许可证》、《罚没财物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到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领购收罚收入统一票据,加盖预算外资金委托代收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上级部门或税务部门收罚票据的,需到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登记,加盖预算外资金票据管理专用章,否则视为白条收费。
领购收罚统一票据或缴款通知书人员,只限于单位财务主管会计和票据专管员,按照“凭证购买,限量供应,当月缴销,票款同行”的原则领购、缴销。执收执罚单位按规定实施收罚时,均应向单位或个人开具收罚票据或缴款通知书,加盖公章,并做到收罚项目、标准、金额一项一填。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罚的,被收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六、要强化对单位预算外收支的预算管理。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要比照财政预算内支出管理办法执行,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于年初编制收支预算,根据人员编制核定个人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在编制预算时要保证自求平衡,收支预算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能变动,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七、财政调控后拨付给单位的资金仍属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并做好资金的跟踪问效。
八、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稽查制度。各执收执罚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实行“举报奖励”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收执罚单位在执收执罚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单位应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根据举报额度的大小及单位违纪性质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当事人对执收执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违反票据管理的处罚。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停止供应票据,对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并根据国务院第281号令第十条规定,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2、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违反规定拖欠、隐瞒、转移收入的,根据《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金额予以没收。并根据国务院第28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禁止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禁止把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违法金额予以没收,其中隐瞒财政预算收入或将预算内转为预算外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予以没收。并根据国务院第281号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违反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的行为。根据《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追回资金,并与违法资金一并予以没收,并依据国务院第28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违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知开户银行强行取消账户,并将违法金额予以没收。并根据国务院第281号令第十五条,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5、执收执罚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检查处理决定,如不接受监督检查和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可对单位停拨或缓拨预算内外经费,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十一、本意见自2001年起执行,以前我县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