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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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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1、本意见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人员。
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所在用人单位为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向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费用后,在第一顺序内清偿。
5、用人单位应于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花名册、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同时,劳动部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有权决定延缓、调整失业金的发放时间。
6、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写出申请破产后失业费清算、人员移交等情况的报告,并附企业破产、撤销或解散的法律文书,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7、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申领失业证。失业人员无故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得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0%。
9、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服务的,凭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实现再就业者,不再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10、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及时予以落实低保政策。
11、为加强对失业职工的管理,组织搞好转业转岗培训和失业金的发放等项工作,经贸、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失业职工进行分组逐级管理,实行小组负责制,并指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必要时可在失业职工中建立起临时党、团组织,以加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指导,帮其尽快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