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镇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县城自来水或在县城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建设部门负责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使用县城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建设部门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征;在县城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建设部门负责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代征。
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可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总额中提取0.2%的代征手续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60元;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每立方米0.80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第五条 建设部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前,应到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六条 使用县城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其实际用水量计征。实际用水量的确定按《南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其实际取水量计征,实际取水量以取水单位和个人所装水表的示值为准。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凡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欠缴。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同城托收、转账结算的方法,执收部门在财政设立专户,各代征单位必须于次月10前将上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足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和缓缴。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来源之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支出,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前,可专项用于污水处理的前期工作配套项目,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费的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并做到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缴纳污处理费的单位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